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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鹤上镇等镇(乡、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10〕14号
  • 【发布日期】2010-02-26
  • 【生效日期】2010-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鹤上镇等镇(乡、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长乐市鹤上镇等镇(乡、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10〕14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移动基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修改长乐市鹤上镇等十四个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长政地〔2009〕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鹤上镇、吴航街道(原吴航镇)、航城街道(原航城镇)、营前街道(原营前镇)、玉田镇、古槐镇、江田镇、松下镇、文武砂镇、漳港街道(原漳港镇)、金峰镇、文岭镇、梅花镇、猴屿乡等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30个移动基站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2990公顷(其中耕地0.1511公顷)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航城街道(原航城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耕地0.2990公顷)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市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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