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社规〔2010〕5号
- 【发布日期】2010-04-22
- 【生效日期】2010-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发布《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规〔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接收毕业生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所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的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并且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的;
(三)我市院校毕业生;
(四)我市生源毕业生。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本条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毕业生、第六条规定中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接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的专科毕业生及没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批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在区人事部门立户的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经由区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属产业和行业性质、业绩贡献、发展前景,以及毕业生学历、专业等要素择优审批。
对用人单位属金融机构、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仍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物流企业、重点文化企业的用人需求给予优先满足。
对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属于我市当年度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用人需求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同意接收毕业生决定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领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毕业生凭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学历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职责,并维护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有其他侵害毕业生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暂停办理其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十九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从毕业生中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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