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162号
  • 【发布日期】2010-04-23
  • 【生效日期】2010-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