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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173号
  • 【发布日期】2010-05-04
  • 【生效日期】2010-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青海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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