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10〕513号
- 【发布日期】2010-05-07
- 【生效日期】2010-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51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0〕1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4G01Z01100507;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24G01Z02100507;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24G01Z03100507;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24G01Z04100507;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4G01F01100507;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4G01F02100507;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24G01F03100507;
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4G01F04100507;
5、自燃损失险条款:A24G01F05100507;
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24G01F06100507;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24G01F07100507;
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24G01F08100507;
9、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24G01F09100507;
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24G01F10100507;
11、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24G01F11100507;
1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24G01F12100507;
1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24G01F13100507;
14、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24G01F14100507;
15、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24G01F15100507。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湖南长沙市,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豹塘路196号保险职业学院5幢。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六、你公司可以从即日起在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江西、河南、湖南、广东、云南、深圳、厦门启用本文件批准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