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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10]20号
  • 【发布日期】2010-05-11
  • 【生效日期】2010-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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