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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 【发布日期】2013-08-07
  • 【生效日期】2013-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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