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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政法[2014]7号
  • 【发布日期】2014-05-04
  • 【生效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改进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2014]7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切实解决评审多、评估多、检查多等地方和学校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发挥评审、评估、评价和检查工作在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科研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改进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以下称三评)和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审计、督导等专项检查除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三评和检查事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要把减少三评和检查事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不符合实际需要、作用不大、效果不明显或者较长时间没有实际开展的三评事项,要予以取消;对于内容交叉重复或者关联度高的三评事项,要予以整合。要统筹各种常规性和临时性检查。要大力精简三评和检查事项;减少三评和检查频次,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一般不搞年年评年年查。我部清理工作由高等教育司、人事司牵头负责。清理后,三评事项原则上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二、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精简工作完成后,对于确需保留的三评和检查事项,要编制目录清单,经过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凡已经取消、下放不在目录清单内的三评事项,一律不得再开展。需要新增的,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充分论证并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合理安排工作节奏。三评工作应当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要避免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造成干扰。检查要有相对固定的时间,至少要提前30日告知被检查对象。确因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检查,要保证合理的提前告知时间。确定三评和检查的时间,要主动听取学校的意见和诉求,确定时间后,要提前公开相关信息,使工作节点稳定、透明、可预期。未经教育部办公厅正式行文通知,任何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不得对地方和学校开展三评和检查工作。

    四、完善三评和检查工作规则。负责三评、检查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事项的功能、特点等实际情况,制订并完善工作规则,明确范围、标准、程序、周期、时限和回避等工作要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对三评的不正当干预。实施三评和检查工作,不得收费。对于相关、相近领域的三评和检查事项,要精简合并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共享工作信息,减少学校重复劳动和基层工作负担。

    五、实行监管与实施相对分离。三评工作要遵循监管与实施相分离的原则。三评的宏观管理由主管司局和具有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由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检查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三评和检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工作部署通知和工作结果。要通过设置和公开咨询电话或者网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受理举报和投诉。

    七、改进工作手段。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传送信息,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构建有利于促进三评和检查工作的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信息系统。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或者暂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以外,三评和检查工作材料一般采用网络方式报送。

    八、加强监管。负责三评和检查工作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相关涉密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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