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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解决2009年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者行医问题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10〕9号
  • 【发布日期】2010-01-04
  • 【生效日期】2010-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解决2009年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者行医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2009年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者行医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卫人发〔2010〕9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经广东省、国家中医药局审核,全市共有19人考核合格并于2009年6月取得了中医执业医师资格。

为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坚持认定标准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本次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行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详见附件):

一、其原设置的诊所已变更给他人的,可按法定程序向原诊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其本人为该诊所的负责人。

二、其原设置的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或未能通过校验,可向原诊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设置。

三、对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按照国家有关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置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诊所的受理和许可实施机关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妥善处理2009年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者的行医问题。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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