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公领[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3-23
- 【生效日期】2009-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9年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了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34号)和《2009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落实扩内需、保增长政策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腐败行为的机会。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结合,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结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围绕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的目标,突出重点,形成亮点,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推进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办公电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长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实事项目及进展情况;人事任免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行政许可、审批(备案)项目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行政执法项目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为民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承诺等内容。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公开职责权限、行为准则、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违诺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便民服务电话等。同时还要公开办事依据、时限、流程、结果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完成“四清理四公开”的基础上,要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流程图。职权目录要逐项列明职权行使的依据、人员职责分工、办理时限、责任追究等。权力流程图要覆盖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显示行政权力的基本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公开行政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力、投诉举报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固化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自由裁量。
(四)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网站管理。网站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公众参与栏目运转要畅通。今年要以加快推进政务外网建设为契机,制定上网计划,拓展网上办事范围。要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集聚“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服务,实现网上办事常态化。进一步整合政务资源,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协同审批。按照省纪委的要求,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依托电子监察系统,推进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
(五)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设立对外公开的电话,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至少要有一部电话与省政务公开办96515热线实现对接,并做到线路畅通,应答及时,解答清楚,群众满意。进一步加强民心网联网工程,扩大民心网联网的覆盖面,要依托民心网民情民意信息处理系统,公开受理、解决、反馈好每一个96515热线和民心网上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
(六)开展“5.15政务公开日”活动。各地各部门要以扩内需促增长保稳定,加强软环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内容为主题,积极组织好新闻发布会、行风热线、群众评议、现场办公和政务公开理论研讨等活动。5月15日,按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开展好服务企业、服务民生、服务百姓等大型户外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现场办公,现场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政策咨询,为企业和群众答疑解惑,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政务公开氛围。
三、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贯穿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及时向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的现行文件。要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动拆迁、就业再就业、社保、医保、低保、救济、扶贫、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涉农补贴、物价、环保、税收、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安、交通、综合执法、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搞好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各级档案馆要认真做好信息资料数据库信息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的收集工作,要通过网络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促进各部门各行业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重点抓好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载体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围绕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坚持“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告知、内部流转、限时协办”的运作方式。政府信息查询中心要扩大服务功能,推出主动公开的“一站式”查阅和依申请公开的“一口式”受理的服务模式。加强市长、县(市、区)长、局长公开电话和电子邮箱建设,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咨询、诉求、意见、建议。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务公开形式。
(三)发挥公共媒体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民生会客厅”、“7123456热线”、“局长进社区”、“行风面对面”、“今晚会见”、“行风热线”和“1071热线”等公共媒体栏(节)目,大力推进政务活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
(四)推进政务公开重心下移。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把为民服务项目下摆到社区(村屯),实现服务职能前移,方便群众办事。对社保、医保、低保、救济、扶贫、计划生育、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涉农补贴等群众最需要知道的政策以及办事程序、评定结果都要在社区和村屯及时公开,方便群众了解。乡镇要重点公开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下拔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街道要重点公开年度工作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及进展情况等公共服务事项。
(五)规范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要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依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市教育局要组织各类学校推行校务公开,主动公开招生计划、入学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学籍管理、帮困助学、评优评先、保送、加分等内容。市卫生局要组织各类医院推行院务公开,主动公开医院资质信息、就诊程序、医保结算、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等内容,继续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等。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金融、保险、邮政、房产物业、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服务程序,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政务公开普查。各地各部门要全力配合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托民心网和辽沈晚报,通过问卷、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清查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内容,解决政务公开形式主义、涉及权力和利益核心内容不予公开的问题,增强政务公开的实效性。
(二)坚持内部考评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评体系。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鞍政办发〔2006〕74号)和《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鞍政办〔2008〕24号),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在全市通报考核结果,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有关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公开而拒绝公开、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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