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文化部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文公共发〔2016〕2号
- 【发布日期】2016-03-17
- 【生效日期】2016-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文公共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会,文化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为主线,着力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着力强化为农民工文化服务能力,着力发挥文化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作用,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农民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促进农民工群体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明确政府主导,注重以人为本。将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注重农民工特殊文化需求,提供针对性文化服务。
统筹服务资源,促进共建共享。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整合各级各类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资源,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优化配置,提升综合效益,推动形成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合力。
创新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参与。完善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机制,创新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农民工群体融入城镇的文化隔阂进一步消除,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四)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结合实际在各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中落实为农民工服务的指标和内容。研究制定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提出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平等享受市民权利。
(五)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力度。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农民工实际文化需求,增加面向农民工的图书阅读、培训讲座、艺术鉴赏等文化服务活动场次,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音乐会、演唱会、广场舞会、戏曲曲艺表演、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展览、健身游艺等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通过经典诵读、展览展示、论坛讲座、读书征文等多种活动方式,组织农民工积极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六)增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服务的功能。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资源和服务供给等方面适当向农民工倾斜,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增加为农民工服务的项目。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结合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化活动中心、职工书屋等设施建设,在农民工聚集区域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农民工文化活动场所。
三、进一步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七)举办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积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农民工用工企业加强协作,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纪念日期间举办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国家艺术院团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在“国家艺术院团演出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中增加为农民工演出场次。支持各地各级艺术院团深入用工企业、农民工聚居区开展慰问演出活动。注重培育农民工文化活动品牌,适时举办“农民工文化艺术展演”、“农民工文化周”等专项活动,为农民工提供展示文艺才华的舞台,激发农民工参与文化生活的热情。
(八)加强农民工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文艺评奖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动员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创作更多反映农民工新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把文化企事业单位创作生产的优秀文艺作品提供给农民工。充分发挥文化馆(站)、群艺馆在群众文艺创作方面的引领作用,创作生产一批贴近农民工生活、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产品。加强戏曲等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在农民工中的普及和推广。
(九)丰富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加强面向农民工随迁子女的阅读辅导、艺术培训、科学普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积极向农民工随迁子女推荐优秀图书、戏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适合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文化艺术活动,深入开展“文化关爱 梦想同行”示范性文化活动。
(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文化关爱。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儿童康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加强面向农村妇女在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鼓励建立老年艺术团、老年大学等。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惠民工程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科学普及、法治宣传等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踊跃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联合办班、提供场地、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新市民培训,培养自强不息、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帮助开展文化知识辅导,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十二)提高城市社区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支持城市社区大力开展为农民工文化服务,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兴趣和参与热情,保证农民工与社区居民同等享受社区文化服务。鼓励和吸引农民工利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歌舞、健身等文体活动,搭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交流交往的平台,改变农民工文化交往的封闭性,促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生活。
(十三)营造农民工文化生活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教育,帮助农民工提高识别、判断和自觉抵制不健康文化产品的能力,提高文化水平,养成文明习惯。引导和规范适合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文化服务场所发展,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游艺和歌舞等娱乐场所积极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提供适合农民工文化生活的服务内容,扩大消费人群,建立良好业态。
五、创新为农民工文化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和流动文化服务。加大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对农民工的供给和推送。依托现有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征集制作一批符合农民工实际文化需求的数字资源,通过网络传输、硬盘固化、光盘录制、手机下载等多种方式进行推送,探索开展定制化推送服务。大力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流动文化服务,充分利用流动图书车、流动舞台车等,将农民工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图书报刊、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戏剧电影、科技知识等送到他们身边。
(十五)提高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的针对性。依托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为农民工提供“菜单式”、“订单式”服务。通过票价补贴、设施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艺术表演团体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演出,支持经营性文化设施、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场所等为农民工提供优惠或免费的文化服务。依托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为农民工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十六)广泛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志愿服务。创新文化志愿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引导文化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服务,广泛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为农民工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服务农民工的长效机制。在文化部组织实施的“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和“大地情深”——国家艺术院团志愿服务走基层两项活动中,增加为农民工服务的项目数量。
(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将为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明确购买内容,加大购买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民工提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服务。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农民工办和工会要把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总体安排,纳入“十三五”时期有关工作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和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文化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机制。
(十九) 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农民工办和工会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大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工作交流机制,促进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加强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实践创新,探索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的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支持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农民工办和工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文化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将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为农民工文化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部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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