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7〕91号
  • 【发布日期】2017-07-03
  • 【生效日期】2017-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国函〔2017〕91号

 

国家统计局:

        你局《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请示》(国统字〔2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核算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

        二、《核算体系》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统计工作客观规律,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国家统计局要牵头做好《核算体系》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核算体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核算方法改革事项要按程序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核算体系》的重要意义,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提供核算所需的财务统计、业务统计和行政记录资料,并按《核算体系》要求改革各自行业统计制度方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扎实稳妥推进,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国务院

2017年7月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