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地方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
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地方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地方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地方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国家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地方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中央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方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级科研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任务,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地方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鼓励地方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省以下相关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