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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 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11-25
  • 【生效日期】197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 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
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25日)

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发的《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现将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各办事机构和各委、办、厅、局,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直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制发。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人民政府制发。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印章的制发,由县、市自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邮电管理局的印章,由中央有关部门制发,其所属机构的印章,分别由省主管部门制发。

二、印章的规格
(一)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县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横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本身办事机构的印章,分别冠以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名称;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只冠省、市、县、市辖区和地区名称,而不带“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字样。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的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的名称。
(六)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的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如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简称。印章的印文,按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使用宋体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行政公署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制发、规格与正式印章等同。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自行刻制。
地、市、县所属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图样附后。

三、印章的管理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防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到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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