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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 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34号
  • 【发布日期】1991-06-10
  • 【生效日期】1991-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 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
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1991年6月10日吉政发〔1991〕3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针对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和问题,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经颁布的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要以《企业法》为依据,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没有落实的权力要抓紧落实;尚未到位的权力要努力促使其到位;擅自收回的权力要限期还权于企业。要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减少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今后,除国家授权的直接监督检查部门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性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应严格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办班和各种摊派。各种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检查部门不得从中提成或变相谋取好处。罚款凭据一律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二、要把产品定价权落实到企业。除国务院各部门管价目录产品和省管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产品外,其余产品价格逐步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执行国务院各部门管价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反映情况,适当加以解决。

三、要进一步缩减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扩大企业自销比例:在部分行业试行用国家订货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替代部分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推动国营大中型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没有计划供应物资保证的及高进低出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可实行“保量不保价”的办法,高来高走,按市场价格销售。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增加短线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产量,不纳入计划统配,由企业按市场价格自销;国家与企业共同投资增产指令性计划产品,企业投资增产的部分纳入计划分配的,可执行市场价格。

四、积极创造条件给具有创汇能力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对外贸易、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出国人员派驻等方面自主权。对有出口产品而无出口自营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可根据条件,实行工贸结合、外贸代理制,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外贸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实行价格、客户、成本三公开。

五、“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充分运用承包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多创多留。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变化情况,自主选择挂钩形式。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效益,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还贷计划的前提下,可全部或大部分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对少数市场需要,因价格原因影响产品竞销,如降低价格则有可能完不成承包利润的税大利小企业,各地可以采取利税统算办法。

六、进一步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抓好“三角债”的清理。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和银行要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确保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资金回收。对有还款能力,故意拖延付款的单位,要完善有关制度,严格结算纪律。

七、“八五”期间,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完成上交利润基数前提下,可提取年销售额的1%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计入成本,不得挤占。今后,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把企业铺底流动资金纳入投资总概算,并充分考虑物价因素,避免项目建成后不能迅速发挥效益。

八、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处理积压产品活化的贷款,可收回再贷;因处理积压产品造成亏损的,在落实扭亏措施的前提下和规定期限内,贷款时不按亏损企业对待,所发生的损失,允许分期消化;消化期间,银行不加收罚息。国营大中型企业以合同或协议形式降价销售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底新生产的积压滞销产品,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让利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分配福利和奖励基金。

九、经过批准,国营大中型企业可以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通过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企业有完全的使用权。用于生产流动资金,银行可不收贷;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缓征各项建设投资性税费,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并优先归还个人集资款项。债券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利息可在税前列支。

十、从一九九一年起,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额的1-3%提取新产品开发专用基金,计入成本。不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料、工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企业要加强厂办科研机构的建设,实行各种形式的新产品开发承包。

十一、分期分批地提高折旧率。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一般为1-2个百分点,有的还可高一些,具体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可以选择少数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资产重估,按重置价值计提折旧的试点。

十二、国营大中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一九九二年起,中央和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缓交从折旧基金和留利中征缴的“两金”。

十三、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对还款能力低,但又要上高技术、新技术产品,有发展前途的老企业,实行财政贴息贷款。省里建立技术改造基金,用于重点技改项目的贴息和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中央和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技改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项目投产后试生产期或还贷期内免交税利,加速还贷。

十四、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结合起来。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利用外资引进、开发的项目,其开发费用可在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支。新增加的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允许先还贷后分成。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两制”,选择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与外商办合营企业;也可以整个企业与外商合营。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吸收外资入股,试行股份化管理。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利用外资项目,要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评估,不准搞多头的重复评估。项目的报批文件,凡手续完备、内容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十五、调整现行技改项目审批权限的范围,适当扩大国营大中型企业技改项目决策权。只要纳入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企业自筹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企业兼并等各种方式,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多层次的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对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可以统筹安排基建和技改项目,资金可以统贷统还;企业集团内实行统一核算的产品,除国家规定外,免征中间环节的产品税。对重点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对省实行总承包,优先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项目所需资金和外汇。

十七、继续深化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试行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兼任。企业中层以下的干部要继续实行聘任制,做到能上能下。在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的试点。有条件的企业要继续推行优化劳动组合。人员过多的企业,试行五天工作,一天培训,对优化劳动组合的下岗人员,要采取培训、开辟新的生产门路等途径进行消化。对企业内部消化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调剂;主管部门调剂有困难的富余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列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范围,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坚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继续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打破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选择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紧密挂起钩来,合理体现差别,做到岗位靠竞争,不端“铁饭碗”,工资能高能低。分配政策要向生产一线职工、技术复杂程度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同时要使职工收入与质量、品种、效益挂钩,把奖金与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联系起来。要提高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原材料节约等单项奖在奖金中的比重,逐步形成和加强企业内部促进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

十八、强化企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素质。继续开展“学吉化”活动,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根据企业组织结构和生产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形式。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继续推广全面质量管理、价值工程、厂内银行等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坚持不懈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相政治工作,大力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要搞好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精神和本通知,各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省体改委、计经委、监察厅要负责组织、检查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本通知下达一个月以后,省政府要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落实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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