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80年3月7日)
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业经全省计划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61号文件、省革委鲁革发〔1978〕85号文件(编者注:此文已为鲁政发〔1982〕43号文件代替)精神,我们努力加强物资协作管理,密切地区间经济互助,全省物资协作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初步统计,一九七九年全省协入木材十万九千余立方米,为七九年国家供应计划的百分之十四点三;钢材五万七千余吨,相当于计划内分配的百分之六点四,为省地方外汇进口计划的一点九倍;还有橡胶三百五十余吨,煤炭八十一万九千吨,焦炭二万四千吨,汽车和拖拉机一千一百六十二台。协出煤炭二万九千余吨,焦炭二十六万吨,钢材一万二千余吨,水泥七千吨,玻璃十二万九千余标箱,汽车和拖拉机一千八百九十九台。这对于调剂余缺,补充计划分配物资的不足,促进全省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的贯彻,物资协作工作暴露出了许多新的矛盾,主要是限制较严,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手续繁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物资总局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现对我省物资协作管理办法,作如下修定:
一、调减省管的协作物资品种,下放审批权限。由省管理审批的协作物资,从现行的三十五种,减为钢材、铜、铝、生铁、木材、水泥、玻璃、煤炭、焦炭、轮胎等十种。上述物资,不论协进、协出,计划均需报省协办审批。其他物资均按协作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并报省协办备案。小汽车(包括吉普、面包、轿车)原则上不准协作。
二、改进合同鉴证管理工作。属于省管十种物资协作合同的鉴证,凡够省鉴证起点的(见附表),由省协办办理;不够起点的以及其他物资协作合同的鉴证,均由所在地、市协办办理。
三、简化外运出省审批手续。协作物资外运出省,属于省归口审批铁路运输计划的物资(煤炭、焦炭、钢材、生铁、水泥、玻璃等,详见省经委〔1980〕鲁经交字17号文),由省协办提出协作计划,归口局据以审批。此外,一律根据经过鉴证的合同,由所在地市协办审批。
四、为了适应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需要,允许企业和生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以产品和多余积压的物资,协进本企业、本部门生产建设中急需的生产资料。
五、协作物资的作价,经双方同意,允许执行协议价格。
六、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物资协作的积极作用,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协作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充分运用自己的优势,打开协作局面,进行余缺调剂,以长补短。不仅要搞好生产资料的协作,也要搞好生活资料的协作,除粮、棉、油需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生活物资,在保证完成商品调拨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地市对省外协作,使协作工作更好地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
附: 省管协作物资目录和鉴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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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物 资 名 称|计 算 单 位|省鉴证起点|国家鉴证起点
-----|-------|-------|-----|-------
1 | 钢 材 | 吨 | 300|
2 | 铜 | 吨 | 30|
3 | 铝 | 吨 | 30|
4 | 生 铁 | 吨 | 500| 2,000
5 | 木 材 | 立 方 米 | 500| 1,000
6 | 水 泥 | 吨 |2,000| 2,000
7 | 玻 璃 | 标 箱 | 600|
8 | 煤 炭 | 吨 |1,000| 5,000
9 | 焦 炭 | 吨 | 500| 2,000
10 | 轮 胎 | 套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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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协出量计算,每份合同够省鉴证起点的,由省协办审批;够国家鉴证起点的,由省协办转报国家物资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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