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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 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25号
  • 【发布日期】1996-03-14
  • 【生效日期】1996-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 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
境外广州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6)25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自1993年设立境外“广州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来,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促进“中心”组织形式更加完善,使之成为具有商贸、招商、引资和投资等多功能跨国经营的境外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设立
(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设点,其原则是根据我国的国别政策及经济地理位置,以经济发展的互补性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资金的国际化需要,精心部署,逐步推进。严格挑选有实力的企业承办,确保各“中心”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各“中心”的名称统一定为:所在城市名称+广州商贸中心。
(三)各“中心”的标志图案作统一规定(见附图)。

二、“中心”的基本功能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商贸、招商、引资、投资”等功能,发挥“中心”的窗口和桥梁作用,“中心”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务中心。
主要为国内企业到“中心”所在地设立境外机构有偿提供服务。针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通常规模小、派出人员少、社会关系尚不广泛及环境不熟悉等实际情况,为帮助他们减少开支和有利于拓展业务,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
1.写字楼租赁。各中心至少应设有供8-10家以上国内到海外设点的企业租赁大小适中的办公场所。
2.提供集中统一的秘书、翻译、打字、传真、复印、通讯、会议室和洽谈室等服务。在“中心”设点的企业无需在当地聘请全职秘书、采购大量办公设施及租赁大面积的办公地点,可有效减少海外公司的开办费和日常办公开支。
3.利用“中心”的社会关系和业务网络,为设点的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及宣传推广,代其联络沟通当地工商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及进行法律、会计、税务等有关事务的咨询,协助海外公司拓展业务。
4.协助派驻人员办理工作签证。
5.协助购买或租赁住所、购买车辆,办理保险及解决有关日常生活问题。
此外,商务中心还将为国内机构到其所在地进行的各类考察提供包括邀请、旅行、住宿和票务,安排会见当地政府、民间团体或工商界人士的活动等项服务。
(二)广州市招商局代表处。
广州市招商局在各“中心”设立招商局代表处。在未派出自己代表之前,招商局委派各“中心”国内派出的负责人为其全权代表。其名称为“广州市招商局驻(所在城市名称)代表处”。代表处应开展以下工作:
1.大力宣传介绍广州市各方面情况,提高广州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利用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对外宣传资料、图片画册及影视片等资料,通过广泛派发、不定期举行介绍会或展览会,以及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电台的传媒介绍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介绍广州的新面貌和建设成就以及政策法规、投资环境、办事程序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2.积极联络当地有兴趣到广州投资或商贸的客商,向其提供所需的各方面咨询,代其在国内(主要在广州地区)寻找合作伙伴,投资项目或商贸机会,组织前往广州的考察团。
3.协助市政府在“中心”所在地举办广州市的招商会、经济技术交流会、投资项目介绍会等。
4.受市外事办的委托,开展友城交往。
5.按招商局要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三)产品展销中心。
以代理商形式为没有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常驻机构的国内出口商品企业推销产品,努力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其主要方式:
1.提供一定面积在“中心”设立常年产品展销厅,供陈列产品样板。
2.通过市场调查,摸清在当地适销对路的商品种类,与国内相应的企业签署代理合同,由国内企业免费提供产品样板及介绍资料,在“中心”展销厅免费(或收取最低费用)陈列。展销中心在当地积极开拓市场推销,并按实际销售额收取合理的代理费用。
3.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展销活动(如某行业出口产品展销、某大企业出口产品展销、某类出口商品展销……),举办展销活动期间邀请国内相关企业派出人员到场,介绍及演示产品。派出人员的邀请及活动、住宿等安排由“中心”负责。

三、扶持措施
(一)各企业到已设立“中心”的城市办境外机构,应在“中心”设点,并且期限不短于1年。
(二)市外经贸委简化在“中心”设立机构的审批手续;市外办优先办理到“中心”所在国开展经贸活动的人员出国审批和证件手续,协助沟通我国派驻所在国使、领馆和有关友好城市当局及友好人士的关系。
(三)在“中心”设立机构,应按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31号文件规定上缴利润。即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5年之后,将我方所获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缴同级财政。
(四)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属下企业提供产品给“中心”代理或展销。

四、协调工作
(一)由市外经贸委负责“中心”与国内业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中心”的承办单位在承接兴办“中心”的任务后,应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中心”的筹建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向市外经贸委提交工作报告。如1年内对该项工作毫无进展或进展不大,或“中心”未能承担其应承担的义务,即考虑取消该单位承办“中心”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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