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通知)
关于颁发《上海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试行
(沪科(1980)第93号)
(沪财行(1980)第28号)
“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大专院校、专业公司,各研究院(所),科委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以沪府〔1980〕21号文批转试行。市人民政府在批文中指出:“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在试行中,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厉行节约,促进精兵简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和《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上海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在保证完成年度科研计划的前提下,广开财源,合理组织收入,厉行节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现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科学研究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科委、财政局对科委直属单位和各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由现行年终结余收回财政或抵拨下年经费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对基层单位采取以下办法实行预算包干:
1、凡以本单位的收入抵作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的差额拨款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2、凡没有收入全部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化经营过渡。改为企业经营以后,不仅不用国家的钱,还要力争上交利润。
二、有收入的科研单位,其收入预算应根据既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一九七九年的实际收入水平,并考虑到本年度事业发展因素,予以核定。
收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与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专项科研项目或委托、协作等项目,在项目完成以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收入;
2、试制产品、小批量生产产品和对外加工等,应扣除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后的收入;
3、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收取的费用;
4、分析、测试、计算等科技服务性收入和仪器、设备等出租收入;
5、应工矿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要求派出人员帮助解决技术关键或参与有关技术活动等所取得的报酬收入;
6、附属工厂(车间)上交单位的利润;
7、其他业务收入。
三、对各单位的支出预算,按下列原则核定:
1、经常经费,指人员经费、公务费、租赁费、一般修理费和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根据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的可能,并参照一九七九年的实际支出水平,予以核定。
2、专项经费,指单台(项)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房屋大修理工程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应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测试中心的建设、仪器设备货源的落实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经市科委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的程序下达,并专项列出,专款专用。年终未使用部分,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作为节支资金处理。
四、各单位的预算指标,除市科委各直属单位和各专业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由市科委、财政局联合核定下达外,各局属科研单位先由市科委、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在下达给各局事业经费中专项列出科研单位的事业经费预算指标,同时由市科委分别通知下达。
各单位的预算核定以后,在执行中由于科研方向任务或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重大变动而影响预算较大时,应相应调整预算。
五、各单位在下达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的原则,编制年度科研计划、各项课题的年度进度指标和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科研计划、各项课题的年度进度指标,报经主管局审批,并抄报市科委备案一式四份(公司所属科研单位,应先经主管公司初审,然后再由主管局审批;市科委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科委审批)。各主管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科研计划,经核定以后,应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对批准列入年度科研计划内的市和局重点课题,各单位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单位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报送各主管局审查汇总后,一式三份送财政局核定。
六、对于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未列入各单位年度计划内的专项科研项目,应由下达项目的部门拨给所需的经费。此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不得与预算包干资金混在一起,相互挤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按下达经费部门的规定处理;如下达经费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可移作其他专项科研项目的经费,但不得作为节支资金处理。对于与下达任务的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科研合同的项目,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七、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各单位必须在完成年度科研计划进度指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前提下,才能从增收节支的年终结余资金总额中提取科研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主管局应在年终对所属各科研单位的年度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科研成果情况和年度预算增收节支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对于可以提取上述三项基金的单位,提取的比例,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合在一起,一般应掌握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幅度之内,其余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各单位具体提取的比例由主管局统一审定。在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当年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总额,一般不能超过本市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少数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各主管局审查并经市科委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能超过本市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在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不足发给规定奖金水平的,则应相应地降低奖金数。
原规定附属工厂(车间)从利润中留成百分之二十的办法,从一九八○年起不再实行。
八、各项基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如下:
1、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实验室和附属工厂(车间)的仪器设备、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等方面。但如用于公用房屋建筑,应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按第七条规定发给职工各种奖金后,其余部分应作为职工集体福利之用。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增加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设施,但不得把职工福利基金以其他各种名义分给职工(包括发放实物)。
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工作成绩好的集体和个人。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要坚决反对平均主义。要有奖有惩。各单位应根据上述精神,建立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职工奖励基金的分配,应以成果奖、超额完成任务奖等单项奖为主。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一定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按季或半年发奖的单位,预发的奖金总数不能超过本市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年终结算时,如预发的奖金总数超过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超支部分应在下年度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中扣还。
九、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应将原用的“经费限额户”注销,在人民银行改用“经费存款户”,同“其他存款户”的资金严格划分,不得混淆。
十、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情况,制订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课题经费核算和部门经费核算,提高科研工作的技术经济效果和科学管理水平。各单位除实行成本核算的附属工厂(车间)以外,其他部门所承担的研究试制任务、小批量产品和对外加工等任务,均须按项目进行核算,正确记录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材料、专用设备购置、加工费以及外埠差旅费等,并在项目完成时与收入作对比分析,以利为今后向企业化过渡作好各项经济数据的准备。
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后,各单位对留用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巧立名目,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任意缩减正常的科研任务或挤用其他资金;不得把必要的开支(特别是设备购置和修理项目)压缩下来当作节支。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除扣减留用资金外,并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从一九八○年起在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中试行。各区、县所属的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由各区、县科委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市科委和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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