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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 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 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11-29
  • 【生效日期】1980-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 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 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
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
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革委会,各局:
现对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他们的工龄计算问题暂作如下的规定:
1.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佣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指神甫、修女、牧师、传道、僧尼、道士、道姑、阿訇、师娘等)其在宗教单位任职期间,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各教成立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天主教爱国会一九五六年四月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一九五五年五月成立;佛教协会一九五四年二月成立;道协筹委会一九五六年八月成立;伊斯兰教从上海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一月成立算起)。
3.对一九七八年六月前已按有关计算工龄规定办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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