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9月11日)
国务院国发〔1981〕68号文件《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根据一九六三年劳动部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九六四年省劳动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全省和一些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地区、部门和厂矿企业相继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商业部门也相应设立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商店。粉碎“四人帮”以来,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许多地区、部门加强和改进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据一些地、市的调查,不少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把发放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求多、求高、求好。有些企业用高档衣料制作工作服,有的直接发给衣料、现金,还有个别市区的许多企业印发“劳保供应券”,持券到指定商店购买衣料、毛线、鸡蛋等商品。在劳动防护用品供应方面,过去基本上由专业商店统一经营,现在是商业部门跨行业兼营。服装、皮革工业门市部自销;土产、旧货、物资回收、委托商店、烟糖合作店、代营店、甚至药材门市部也经营。上述部门有的还张贴广告,赶集设摊,与厂矿企业挂钩,广泛推销。有些社、队企业非法套购各种纺织原料和棉布,生产质量低劣的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以种种手段高价推销。由于经营混乱,使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失去了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给滥发劳动防护用品开了方便之门。
遵照国务院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恢复和健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性措施,应与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分开。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以及原省劳动厅、劳动局制定、批准和下达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违反有关规定,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现金、衣料或“劳保供应券”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纠正。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如果需要补充修改,应由省企、事业主管部门调查提出意见,报省劳动局会同商业厅审批。
二、实行统一经营,充实经营网点。劳动防护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纯属社会集团购买商品,专业性和政策性都较强。因此,必须由国营商业劳动防护用品商店统一经营,其它行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经营、自销。为了做好供应工作,各地、市、县商业部门要充实、设立劳动防护用品商店、门市部、或专柜(以下简称护品商店),担任批发和驻地零售任务。零售机构重叠的要合并经营。所有跨行业经营的单位,对现有库存商品要立即编造清册,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和护品商店备案,由护品商店发给销售证明,自行售完为止。已签订的进货合同要立即注销,不再进货。外地来推销劳动防护用品的均由当地护品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准直接购买。护品商店必须及时组织货源,保证质量要求,改进经营作风,主动服务到厂,努力保证厂矿企业的需要。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编制年度分季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当地控办备查,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与当地护品商店签订供销合同。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护品的,须经当地护品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无证明者银行不予划拨结算。各企事业财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报销,应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和当地护品商店的发票(或当地护品商店的有关证明)报销,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准报销。在帐务处理上,工矿企业必须在“车间经费”中“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不得在其他费用中开支,更不得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各主管部门和各级控办、银行、商业等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企事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各级商业、劳动、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后勤部门要按规定搞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发管理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经常教育职工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打击和取缔倒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活动。
各地、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整顿,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经营,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既保证安全生产,又节约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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