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制订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统计报表是了解社会经济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除了通过全面统计进行调查外,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来占有资料。但是,长期以来,统计报表无人管理,相当混乱,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统计数字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助长了官僚主义和瞎指挥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改进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报表的管理。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也要认真地把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管起来。自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制发一次性或定期统计报表,按报表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均为非法报表,基层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具体要求由省统计局部署下达。
附: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报表多且乱,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的范围及制发统计报表的原则
凡属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各级统计部门报表管理的范围不包括:
组织、人事、监察、政法、人武、公安部门本身的业务报表(如党团员、干部、枪支弹药、刑事犯罪活动的统计等)。今后,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这些部门的工农业生产统计报表和公安部门的人口统计,则应列入管理范围之内。
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凡工作需要,而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
所制发的报表必须做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要搞月、季报表或半年报;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要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条、块要很好结合,以免重复。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必要的试填,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颁发全面性的定期报表制度,应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方能确定。
(7)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实事求是,不能要求过急,以利填报单位有一定的时间搜集、整理、审核和汇总,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
(8)统计报表的报送份数应严格控制,不要随意增加,以节约人力、物力。有关单位需要索取有关数字时,占有资料单位应热情接待,提供方便。
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省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统计报表或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报表上补充增加指标,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其中颁发到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填报的报表,在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2)省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制定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业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省统计局批准。其中,发到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系统内、外的划分,一律以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准。凡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系统内,其余都属系统外。
人民公社一般属系统外,有关部门(如粮食、供销、银行等部门)发给人民公社的派出机构(如粮管所、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等)直接填报的报表,属系统内报表。不属派出机构,仅在业务上有联系的,作为系统外处理。
发至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报表,一律属系统外。
省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所属各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向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向本系统制发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
为了节省人力、物力,避免重复,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及业务部门发往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并和改制,原则上不得增加指标,上报的综合表式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如确实需要增加补充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各地、市、县统计局根据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需要,制订和颁发辖区内施行的报表,地、市报省统计局备案,县报地、市统计局备案。重要的报表,则应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下达。各地区、省辖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业统计报表,由地区、市、县统计局按本细则本条第(2)款精神审批。
(4)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或临时性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应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有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从严掌握。对送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如没有标明的,都是非法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继续执行。
(2)对现行统计报表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凡由制表机关提出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由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提出的,可通知制表机关执行。制表机关确因需要,对上一级颁发的报表需作补充,同样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标明补充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以利进行管理和监督。
(3)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填表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提出,要求进行修订或废止。制表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拒绝填报或擅自修改。
(4)制表机关在报请报表审批时,应附详细的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及表式(表式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批准后退回制表机关,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编表说明应包括颁表目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法、数字来源、填报单位、受表机关、报送份数、报送日期及报送程序等。经批准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在正式下发时,应将颁发文件、表式及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抄送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自省政府文到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发报表,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对一九八二年仍要继续执行的定期报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作为自动停止处理。一九八一年年报的制订,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应共同协商,减少重复、矛盾,然后按报表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下达。
(5)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都应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附件: 以下各格由批准(备案)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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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对制发本表的意见 |制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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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标准统计表式 |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
|计划统 --------|----|-------
|计部门 |批准文号|
领 导 |负责人 |----|-------
|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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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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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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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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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规格:16开、8开、9开、10开等,横印、竖印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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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______统计负责人:______制表人:______
编表说明可在续页填写。内容包括:制表目的、统计范围、数字来源、填报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日期及份数、受表机关,以及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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