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0-10
  • 【生效日期】1981-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1年以来,我省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疑难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和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对少数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于少数案情复杂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结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一个半月;起诉和一审、二审的期限可各延长一个月。

二、凡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由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属于延长侦查和起诉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属于延长一审、二审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对于个别重大的、案情特别复杂的疑难案件,依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延期后,仍确实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逐级上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