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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等五单位 《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
  • 【发布日期】1982-03-09
  • 【生效日期】1982-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等五单位 《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等五单位
《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3月9日津政发〔1982〕3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防工业办公室《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及时解决职工之间的纠纷,增进职工团结,调动积极因素,搞好四化建设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工厂企业,均可按此精神进行组建。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先把工、交、建系统千人以上工厂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其他系统有条件的大厂也可组建;中、小工厂企业可积极筹备,逐步建立。

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发〔1981〕21号)中指出:“必须恢复、健全城市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一年八月接见出席第一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代表时,也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要在生产大队、街道居委会、厂矿企业普遍发展起来。
“文化大革命”前,我市部分工厂企业曾建立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随着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人民调解组织也被取消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个别大厂又重新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厂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了为群众排难解纷的作用,成为党委和行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使职工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对增强职工团结,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以及建立调解委员会的部分工厂的经验,我们认为各工厂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厂企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纠纷组织,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有力助手,而且是党和行政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其任务是:1.调解职工之间、职工与家属之间的一般纠纷;2.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纠纷苗头,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纠纷发生;3.通过调解纠纷,对职工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依法办事,调解协议要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厂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为便于工作,主任委员应由工厂企业的领导同志担任。较大单位最好设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分厂(车间)要设立调解分会或调解小组。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经职工群众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产生。委员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一致。
调解委员会成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调解工作。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可由原选举单位随时撤换。

三、工厂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同时接受所在地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各工厂企业调解委员会建立后,要到所在区、县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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