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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6]26号
  • 【发布日期】1996-07-11
  • 【生效日期】1996-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企业加快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6]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在“九五”时期鼓励和扶持企业搞好技术进步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起,将省财政委托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安排的9700万元技改基金和以后每年从省级财政超当年预算收入计划留用部分拿出的10%,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重点技改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财政信托投资公司负责。

二、凡是经省经贸委审批的技改项目,到有关部门履行手续后,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以1995年折旧率为基础,按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可逐年增提。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三、各地对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竣工投产并验收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将新增效益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还贷。

四、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改造企业,可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根据财力可能,可将企业的新增效益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留给企业,作为财政对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注入。

五、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六、省工行应视资金状况逐年增加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信贷总量,省建行、中行、农行、农发行也要根据信贷承受能力划出一定规模,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七、省财政每年要继续划拨1000万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用于省重点开发项目,并视财力可能逐年有所增加。对按计划还本付息的企业可返还利息总额的30%给予奖励。

八、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技术中心,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创建技术中心。凡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享受以下优惠:进口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仪器设备、试验装置、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开发投产的新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技术中心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3-5%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九、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对于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继续给予优惠扶持: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开发。

十、拓宽技改筹资渠道,坚持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积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允许国外大财团、大企业、大公司承包或租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换得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在吸引国外产业资本的同时,加强与国外各类投资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扩大合作,积极吸引国外金融资本。

十一、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50%的前提下,各部门和金融单位要给予支持。

十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外资和内资改造现有企业,可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0.5-1%付给中介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金。

十三、要认真落实好吉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搞好项目的审批管理。省经贸委要与财政、银行部门一起控制好源头,在资金安排上要集中力量保重点,优先安排国家“双加”项目和省重点项目,防止资金分散使用。要加强宏观调控,没有列入省技改计划的项目,财政、银行部门不得投入资金。企业法人要对项目的成败负全责。所有技改项目都要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明确奖罚,责任到人。对列入省重点的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的,应事先征求省经贸委的意见,并进行离任审计。

十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表彰、奖励技术改造有功人员。对按设计要求提前竣工、投资未超预算的技改项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审批,可对经营者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奖金的来源可在投资节约额中提取5-10%。技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质量低劣、浪费严重,甚至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十五、进一步清理和制止对技改项目的乱收费。凡未列入国家法定收费项目的,一律停止收费。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交纳。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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