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桂政发〔1998〕4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广西各部门:
根据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会议精神,为了深化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调剂能力,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中央驻广西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现行办法管理,不再下放到地、市、县。
二、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为了建立起能在全区范围内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除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从1998年7月起,按地、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以外,1998年9月15日前,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拿出两个月的养老保险支付金额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县级社会保险机构除留足两个月养老保险支付金额外,历年滚存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上缴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地、市一级调剂金。到200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以及统一管理、使用和调剂基金。
四、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广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上述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执行。
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原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执行。1998年企业缴费比例不到20%的,从1999年1月起至2000年1月止,缴费比例调整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内保持不变。从1999年1月起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至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全区统一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起,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
七、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调整和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不按规定调整和建立的,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按实际储存额合并计算。
八、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移交前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移交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全区的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高于我区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目前可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自治区级统筹基金中支付。此项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与我区并轨。
九、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不移交地方管理,但要逐步加以规范,将来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管理。1998年9月以后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全区统一的政策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十、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基金实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的两级平衡调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3级分别负责。原自治区内实行系统统筹的煤炭、林业、农垦3个行业,暂维持现状不变。没有参加统筹的地矿系统直属企业、华侨系统企业,要逐步纳入统筹。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
十一、中央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中存在自治区以下机构的,于1998年8月31日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移交。
十二、从1998年9月1日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其任免须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员由自治区劳动厅确定。第二步,实行垂直管理,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其管辖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确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从1998年9月1日起按规定统一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关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县社会保险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核拨。
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前,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暂不变动,所属固定资产仍归属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和管理。原属中央行业管理的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我区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
十三、各地、市、县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大基金收缴力度,提高基金收缴率,切实保证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收缴。凡不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地、市,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扣减款纳入自治区调剂金。
十四、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市,从1998年9月1日起,一律实行全额缴拨,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全额支付。要加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十五、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要顾全大局,从全区利益出发,上下积极配合,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以保证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凡因本地、市、县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不到85%,或不能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而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央驻广西企业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交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十六、严格执行人事、财经纪律。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一律实行冻结。冻结期间编制不增加,不办理人员调进和接收手续;不准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准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对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改进管理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得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以保证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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