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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政府批转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 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134号
  • 【发布日期】1982-07-20
  • 【生效日期】1982-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政府批转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 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批转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
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7月20日津政发〔1982〕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解决基层团组织开展必要的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的经费,市人民政府同意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培养教育青年一代是关系到振兴中华和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大事,为此,必须活跃青少年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目前,因团费收入不能满足需要,一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不能开展。为了促进青少年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对本单位基层团组织为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企业单位可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列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现有经费内调剂解决。关于开支标准、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标准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按企业在册的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人数,每人每月按一角至二角的标准,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基金(税后利润)中控制使用。基层团组织可根据本单位青年人数和财力情况与单位领导商定具体掌握标准。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变动。
2.城、镇街道,按本街劳动服务队和街五七生产单位在册的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在税后利润中按每人每月五分至一角的标准控制使用。
3.城、镇中学,有校办工厂的,按本校在册学生人数,每人每年按三角五分至六角的标准(个别收入较高的学校可适当提高)。从校办工厂补助学校的行政经费中开支;没有校办工厂或校办工厂确无支付能力的,按本校在册学生人数,每人每年按二角五分的标准从现有教育经费中开支。
4.区、县、局机关(包括公司)、事业单位的团组织开展青年教育活动所必需的活动经费,由团组织根据活动计划和开支范围作出预算,报单位领导审批,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从行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经费使用范围
基层团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配合党的中心工作,举办有青年团的自己特点的、独立的、定期的教育活动。
1.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购置小型文化娱乐用品、体育用品,培训文、体骨干等;
2.开展富有教育意义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组织报告会、影评会、参观学习等;
3.表彰在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支会场租费,购置奖状、奖章、荣誉证书等;
4.订阅青少年报刊,一般单位可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中国少年报》,规模较大的单位还可选订一、两种其它省市的青少年报刊。

三、经费管理
1.实行按规定标准开支的单位,基层团组织可根据经费使用范围规定,按期编制活动计划,由团委会集体讨论,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由同级财务部门按批准预算掌握开支;
2.有开支标准的年度活动经费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按照上述各项规定继续使用;
3.经费支出要精打细算,注意节约,严格执行财政管理制度。同级财务部门要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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