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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告[1982]4号
  • 【发布日期】1982-08-06
  • 【生效日期】1982-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8月6日津政告〔1982〕4号)

电力工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动力。如果电力线路受到破坏,将给政治、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为保护好电力线路,保证安全供电,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护线工作。电力线路沿线各单位,应将保护线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于破坏线路安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或电力部门报告。

二、禁止破坏电力线路设施、攀登杆塔和向电力线路设备上抛掷物件。
禁止在电力线路五十米内放炮崩山,或在杆塔拉线基础三米(城镇以外地区为五米)内取土。
禁止移动、碰撞杆塔、拉线和其它供电设施,或利用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做起重牵引地锚,或在拉线上晾晒衣物,攀附农作物。
禁止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堆放物品、垃圾及倾倒酸碱等物。

三、不准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需要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缮、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或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应取得电力部门的同意。在防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应按电力防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做到随时修剪,保持安全距离;公路上和城镇内树木的修剪应按市电力局、市园林局和市政工程局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电压的防护区是:1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五米内;35~11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十米内;220千伏线路为导线边线两侧各十五米内。但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定防护区。
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或在距线路百米以内地区设置靶场。在百米地区以外设置靶场,射击方向必须避开电力线路设施。
不准在电力线路附近野炊或烧荒。
不准在水底电缆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打桩、打井、捕鱼、炸鱼、撑篙、挖沙或进行其它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各项施工应注意电缆标志。未征得电力部门同意,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零点六米的范围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的规定范围内(市外二米,市内零点七米)植树,或在三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和修建厕所、粪池、沼气池等腐蚀性设施。

四、电力部门新建电力线路、埋设电缆等设施,所需土地按国家规定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挠。
电力线路所通过的郊县、农村的林区,应按电力防护规程规定的宽度留出通道。

五、各单位对群众的护线活动和电力工作人员的正常作业、维修线路、事故抢修等工作,应给予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六、物资回收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户收购电力线路设施或器材时,必须查验卖主的证明信件或户口册并做好登记。如发现盗卖电力线路设施器材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电力线路设施损坏或断电事故者,要查明原因,按照情节轻重由肇事者赔偿损失,或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违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护电力线路,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器材,协助抢修电力线路等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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