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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 【发布单位】829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9-13
  • 【生效日期】1982-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1982年9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全区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条件尚不成熟,而新、老文字长期并行,不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的决议,在自治区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
会议认为,在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作了很大努力,为维吾尔、哈萨克文字改革积累了经验。在全面使用老文字以后,新文字仍可作为一种拼音符号予以保留,并在必要场合使用。同时,对新文字继续进行研究,使其不断完善。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工作,以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的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利于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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