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
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82)225号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央精神,我们于七月二十九日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在津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和中国公民非法充当外商、港商、侨商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了座谈,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72号和国办发〔1981〕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外企在津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
自一九八一年以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企在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共十五家。外商未经批准在津开展常驻活动的(指在津居留半年以上者),有香港佩仪公司、罗丝美光公司、松柏公司和美国奈克公司等。这些外商虽与我市有关单位有业务联系,但长期不办理常驻手续。
二、我市公民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的情况
据调查,我市确有一些人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搞“地下外贸”。其中仅和平区就有一百余人。这些人员成分比较复杂。据对五十名外企“代理人”调查,其中因历史问题刑满释放的六人,劳教释放的十人,受过拘留审查的十三人;在职业分布上,有干部五人,工人二十二人(其中退休的四人),教员三人,学生一人,医务人员二人,无职业者十七人。他们有的在饭店里租房营业;有的在本人住所安装电话、挂牌营业;有的拿着印有外企名称和职务头衔的名片,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采取雇佣、行贿等手段,招摇撞骗,兜揽生意。这些人多数是接受外商、港商委托,定期领取津贴或按业务成交金额收取一定佣金,牟取私利。
他们的活动形式,主要是在外商与工贸部门之间牵线搭桥,转手介绍。如代外商在产地采购原料、联系加工单位、委托个别单位申请许可证、办理出运手续等,利用我廉价劳力和原料,非法从中渔利。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企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二条,对已经批准并登记的外企驻津代表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对口单位加强管理;对未经批准登记在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开展业务活动超过半年的外国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其限期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对经通知仍不申请登记或虽申请登记但未获批准的外国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其撤销机构并立即停止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外国企业不能私自雇佣其人员在中国国内的亲友,不能私自租用房屋。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需雇佣工作人员、租用房屋以及其他服务事项均须通过接待单位介绍,由本市对外劳动服务部门办理。在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未定前,暂维持原渠道不变,即由外经、外贸两局同时办理。对外收费应按照市物委(82)津价外字第187号文件《关于外国人聘用中国职工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为了加强对外企聘用中国工作人员的管理,先由外经局草拟一个关于外企工作人员的选派、签约、学习、思想教育以及福利待遇等的章程,报进出口委审批。在改革后的经贸管理机构中应设一个处室代管这项工作,对外称“天津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派往外企任职的中国工作人员事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居民不能做海外厂商代理人。对外商私自委托或其自愿充当的“代理人”,外贸各公司不予接待,不予洽谈;饭店、宾馆不租给房间做办公地点;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电话局不予安装电话,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市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已充当外商、港商、侨商代理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及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教育制止;对不听从教育制止的,应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作必要的处理。无业闲散人员充当外企代理人的,由公安、工商部门取缔其非法活动,摘掉其住所挂牌,令其交出名片、图章,并由电话局拆除其住所电话。在清查中发现的非法收入,由工商、税务部门研究处理。对非法进行“地下外贸”的犯罪分子,由政法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制裁。
(四)以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在天津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市外贸局负责人名义就“国内居民可否受任海外厂商代表”问题向报社记者发表谈话,阐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明外企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手续。上述通告、谈话,由《天津日报》刊登,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
(五)为了沟通情况,及时研究有关问题,由市进出口委和外办牵头,会同市侨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局、外经局、物委、税务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邮电管理局及有关服务单位,要定期召开碰头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天津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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