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举行代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就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代表视察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体代表参加的大型视察活动,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进行和按区、县分散进行相结合的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委员进行小型视察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三、邀请有关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就专业性的问题征询意见。
四、认真处理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对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五、接待代表来访。市人大代表如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时,可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进行安排。
六、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和代表交办的人民来信。市人大代表可以和市人大常委会通信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代表的来信和交办的人民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七、市人大代表要同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区、县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人大代表也可以参加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座谈等活动。
本暂行办法经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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