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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83]105号
  • 【发布日期】1983-07-11
  • 【生效日期】1983-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3〕10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
粮食局关于放宽在坝上和山区工作的专业
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条件的意见的报告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粮食局《关于放宽在坝上和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条件的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与省公安厅等三部门联系。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放宽在坝上和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
家属农转非条件的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达的《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规定》中,在对全省一部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还指出:“山区和张家口、承德坝上各县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农转非条件还可适当放宽。”根据这一精神,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参照各有关地区行署的意见,就如何放宽在坝上和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条件的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坝上各县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和大专毕业生,以及山区的(不含半山区县的平原地区)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连续在坝上或山区工作十年以上,或虽不足十年,但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超过十六周岁确系在中学就学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二、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家属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安心在坝上和山区工作。家属农转非后,本人继续在坝上或山区工作不满十年即调离的,在离开坝上、山区时,须将其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回原籍,转为农业户口。但个别因工作需要,经地区以上(含地区)人事部门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坝上和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其审批和办理手续等事宜,按现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办法执行。
各地山区县和半山区县的山区公社名单,由地、市实事求是地研究确定,并报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和粮食局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地方按照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河北省粮食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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