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国营 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国营
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3〕154号1983年9月19日)
现将区财政局、电力局、水利局《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实行改税有关问题的报告
最近,甘苦副主席召集了我们几个部门开会,讨论研究了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供电所如何搞好利改税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国营小水电发供电企业也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开始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继续开发工区丰富的水电资源,促进农业和县、社工业的迅速发展,尽快解决全区农村用电问题,我区水电建设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国家办电和地方各级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发展小水电要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
三、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实行利改税后仍继续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结合我区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1、小水电和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以及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交纳的所得税,都实行以电养电,作为财政预算外管理。县财政将其中百分之七十留县,用于本县小水电和趸售电网的发展、改造,百分之三十上缴自治区财政,作为区级财政预算外管理,由区财政局按年度一次分别划拨给区水利局和电力局掌握,作为全区以电养电的调剂资金。
2、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和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以及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核定给企业的留利部分以后,由县水电局和供电部门分季交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预算外管理,用于本县小水电和农电整改事业。
四、全区小水电发供电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区计委、区农委、区水利局《关于加强地、县国营小水电企业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区水利局《关于在国营小水电企业实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加强计划管理和经营管理,开展生产成本核算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理费用,保证简单再生产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五、用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兴建的小水电站,尚未还清借款贷款的其利润除维持再生产必须的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归还借贷。待还清各项贷款以后再缴纳所得税。
六、有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和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收购本地小水电站的经营销售收入应实行单独建账,分别核算,除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机电设备、线路维修费用开支和留利以外,分别交纳所得税和利润。
七、对于小水电发供电企业及转售区大电网电的县电业公司、供电所和地区直属供电(电业)公司的所得税及税后上交利润,除按上述规定上交自治区部分外,均作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资金的使用,必须本着先收后用的原则,由县水电局和电业公司(供电所)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作出计划,商得县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水库工程管理局(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水库附属电站不实行利改税,以维持水管人员费用开支。
以下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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