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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建设民兵训练基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02号
  • 【发布日期】1984-06-15
  • 【生效日期】1984-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建设民兵训练基地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建设民兵训练基地的通知

(1984年6月15日津政发〔1984〕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31号文件中关于“今后各地应根据财力,物力情况,逐步把县市的民兵训练基地建立起来”的指示精神和北京军区关于在一九八六年前把民兵训练基地都要建立起来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建立民兵训练基地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把建立训练基地纳入区、县建设规划。
为搞好训练基地的建设,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区、县人民政府、武装部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参照静海县建设基地的做法,积极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尽快着手制定训练基地建设规划,并于十月底前报天津警备区审批。

二、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训练基地。
四郊五县和塘沽、汉沽、大港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基地,不足部分,可利用荒地、旧房,逐步建成,于一九八六年底达到下列规模:有食宿设施,有训练场地,有教研室,有武器弹药库,有实弹射击场。用友军靶挡能够保证打靶的单位,可不建靶挡;有住房、武器库而没有训练场地的单位,要尽量在武器库附近建设训练场地和靶挡。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训练基地,打靶使用警备区靶挡;市属局(公司、总厂、大厂)可自建小型训练点。与训练基地(点)建设相适应,民兵训练和武器管理也要相应集中,使中小企业和乡镇,基本上不再担负民兵训练和武器管理任务,以节省人力、经费、场地、房舍,提高训练质量和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基层武装部要集中精力抓好民兵连队的三落实,充分发挥民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三、建立管理机构,加强对训练基地的科学管理。
基地建成后,要建立基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一名主任(最好由专职武装干部担任),配备若干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政治可靠、思想基础和军事素质好,经过短期培训即可担任武器保管员和组织军政训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地的科学管理,使之成为培养人才,搞好民兵建设的文明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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