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6月9日津政发〔198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加强酒类市场的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酒类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酒类税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负起责任,齐心协力把酒类市场的管理工作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鉴于近年来酒类专卖机构几经变动,正常的管理有所削弱,为适应整顿酒类市场的需要,要求现有的专卖管理机构必须健全起来,人员要充实,责任要明确,工作要逐步纳入正轨。
关于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我市酒类市场购销比较活跃,但也存在着酒类多头批发,假冒名酒泛滥,地产酒质量不稳,价格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酒类市场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酒类流通渠道
(一)由市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卖局)负责,对我市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核发《天津市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酒类批发业务,市、区只限于经批准的国营商业公司及归口集体商业公司的批发部门批发,郊区、县由经批准的供销社批发部门批发,以及经批准的少数零售兼批发单位可以经营酒类批发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酒类批发业务。
(二)经过批准的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开展市外购销业务,需到市专卖局申请办理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天津市酒类购销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凭《准运证》到铁路等部门办理承运手续。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起运到站等内容必须与《准运证》核准的内容相符,对无《准运证》或内容不符的,运输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承运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到站货物,运输部门应移交市专卖局处理。《准运证》只限一次使用,待核准的货物发(到)站后,即行废止。
(三)凡来我市从事酒类购销活动的外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到国营酒类批发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实行票据成交,不准在场外进行交易。
(四)我市酒厂和外地酒厂,在我市设立经销、联销部门从事酒类批发或零售经营活动,需经市专卖局批准核发《天津市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本厂生产的酒类产品(不含国家名白酒)的经营。
(五)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市专卖局申请核发《天津市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再向工商、卫生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三证俱全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货源应从经市专卖局批准的酒类批发单位进货。不准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六)我市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60号)执行。
二、整顿国家名白酒销售市场
(一)国家名白酒原则上由天津市商业烟酒公司实行统一经营。负责执行国家名白酒调拨计划的落实,根据我市市场需求情况从产地组织货源,安排我市市场和特需供应。少数经营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的单位,需向市专卖局申请备案,并经其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经营国家名白酒批发业务的单位,从产地组织国家名白酒进市,不准冲击国家调拨计划。
(二)市专卖局本着网点布局合理,方便购买的原则,负责审核指定若干零售单位设立国家名白酒经销专店挂牌销售,其他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国家名酒。各宾馆饭店、招待所、涉外供应单位所需国家名白酒,由市商业烟酒公司按照需要,保证质量,搞好供应。
(三)各国家名白酒厂在我市开设窗口、联营商店,需向市专卖局申请备案,经市专卖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国家名白酒经营。
(四)我市现有经营名白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限期向市专卖局备案,填报国家名白酒的库存情况,并经市卫生、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售完为止。
三、严格酒类价格管理
(一)各经营单位从外地购进酒类必须执行市商业烟酒公司审定的价格,没有定价的酒类,进货单位须持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合同书、样品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卫生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物价单等手续,向市商业烟酒公司申报定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售。
(二)本市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持产品成本、样品、卫生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上级主管部门核签的意见,向市商业烟酒公司申报,市商业烟酒公司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申报审定价格。属主管局权限的,价格由工商两局(社)审定;属市物价局权限的,由工商两局(社)不论哪级审定价格,一律报市物价局和专卖局备案。
(三)本市各郊区、县批发经营单位从外地进货的价格管理,应按市商业烟酒公司已经审定的牌价执行,没有定价的酒类商品,由进货单位持有关证件手续向当地供销社申报定价,并分别向市供销社和市商业烟酒公司备案。
四、加强酒类市场监督检查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揭发和协同市专卖局、市工商局、市技术审监局及有关部门查缉和处理。对违反制售运销假冒名优酒,违法经营、抗拒检查者,市专卖局配合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劣质、不合格和擅自使用优质标志的酒类产品。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拒不交纳罚没款项的,通过银行划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整顿流通渠道,加强酒类管理的工作艰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工商、物价、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标准、银行、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除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外,要强化日常的管理工作,共同把我市酒类市场秩序整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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