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文件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文件
(市科发〔1984〕054号)
关于试行“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西安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和引进推广科技成果,《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办法》业经各有关方面审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改进意见,望函告市科委。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西安市科学技术贷款办法
为了促进西安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试制新产品和引进推广科技成果,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以多种贷款方式向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提供科技资金。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凡西安市所属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帐户,承接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技术协作项目和引进推广科技成果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贷款。
2、申请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当前工农业生产建设急需,投资少、周期短、技术成熟、经济效果显著。
②研究、试制和完成后应用于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供水等确有保证,对排放物有可靠的处理措施,并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内。
③对购买的科技成果,确有接产能力。
④落实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二、贷款种类、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是市科委委托市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资金来源,由市科委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市信托投资公司筹集的社会基金共同组成。主要用于本市列入科研计划的科学研究、中间试验、试制新产品和属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的费用。
2、科技开发周转贷款。主要用于计划内科研项目经费的周转及科技开发项目。
3、卖方信贷。对科研试制单位研制具有先进技术、节约能源、高质量、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大中型设备或精密仪器。如购方资金不足,可给研制单位提供卖方信贷,随购方单位的付款而归还。
4、设备租赁。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引进推广科研成果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以及必要的测试手段而缺乏资金时,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出钱购置所需设备,租赁给单位使用,分期支付租赁费用。
以上贷款的资金来源,除科技基金委托贷款外,均由市信托投资公司筹集。
三、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1、申请贷款单位的贷款项目要经市科委纳入科研贷款计划。
2、单位申请科技基金委托贷款和科技开发周转贷款时,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财税等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认可后,与市科委签订贷款合同,否则不得动用税前利润还款。然后,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审批并承保归还后,送开户银行信托业务处进行审查、办理贷款。
3、需要以其它方式提供贷款的单位,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填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批承保,报信托投资公司批准后发放贷款。
四、贷款的利息、期限和归还
1、科技基金委托贷款的利率,从贷款之日起,在二年内(包括二年)归还贷款者,按月利三厘三计收;超过二年归还的,按月利三厘九计收。科技开发周转贷款一年内归还的,按月利四厘二计收;二年内归还的按月利四厘五计收;超过二年归还的,按月利四厘八计收。设备租赁利率及其它贷款利率按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还的贷款,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未按批准项目和用途进行科研试制,挪作他用的贷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五十,并停止发放贷款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利息均于贷款到期日一次计收。
市科委根据科技项目经济技术效果和每年国家可能提供的科技三项费用,批准给予利息补贴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向使用单位照计利息。单位凭信托投资公司计息单据向市科委申请拨补。
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项目因故未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市科委、市信托投资公司审查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3、贷款项目完成后,属科技基金委托,计划内科研项目经费周转及科技开发项目,可用项目取得的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
4、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偿还本息时,负责贷款承保归还的主管部门应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从其集中基层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归还。
五、其它事项
1、市科委存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科技基金委托贷款保证资金,不计付利息,在委托贷款没有全部收回之前,未经信托投资公司同意,中途不得要求收回。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市科委存入保证金的三倍提供委托贷款。市科委在“存一贷三”的额度内掌握审批委托贷款。如贷款需要超过总额度时,应经市科委、市信托投资公司双方研究,相应增加资金来源。
2、企业正常生产、挖、革、改和新建工程的资金需要,不属本办法提供资金范围。
3、市科委所属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办理技术协作项目的咨询业务和审批手续,并收取适量的技术咨询和手续费用。各项贷款、设备租赁等业务,由工商银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各业务处直接办理。
4、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发放的各种贷款利率、手续费按原规定办理。
5、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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