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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 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05号
  • 【发布日期】2001-10-31
  • 【生效日期】2001-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 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
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1〕105号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关于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1999年起设立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为深化我省国企改革,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了大量工作,在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对国家资产、人民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各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改制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增强信用观念,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坚决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并心支持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加强沟通,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关于规范信用秩序支持企业改革保全国有资产的意见
(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意见组建了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实现国有资产回收的价值最大化。从1999年开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成都设立办事处,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接收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四川辖区及相关辖区的不良债权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相关银行、企业的大力配合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共接收银行债权585.4亿元,其中贷款本金439.9亿元,利息145.5亿元,涉及全省13530户企业;对24户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金融67.5亿元。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进入全面的资产管理和处置阶段。
当前,为配合四川省跨越式发展战略和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进程,我们正在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政策和公司所拥有的功能手段,结合资产处置,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制和债务重组,全面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为实现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战略调整、改组,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努力。但是,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企业认为银行不良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就可以不还了,在企业重组、破产、兼并、改制的过程中,不遵循现有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国有金融资产的关系;不主动与资产管理公司衔接,甚至有意回避资产管理公司;操作不够规范,不坚持“债随资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任意逃废悬空金融债务,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挫伤了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为了规范经济金融信用秩序,提高四川在全国的金融资信地位,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来资金,更好地支持我省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的改制改建和破产行为
(一)各地须改制、破产的企业,其债权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企业的改制、破产方案应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应参加涉及其债权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对涉及有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企业,在改组改制及改变经营方式时,要根据《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及《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债权人的同意,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债随资产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三)对实行整体出售或合并的企业,应由新企业或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承担债务,并在出售或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对部分出售或分立的企业,在公司部分出售和分立前必须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对租赁及承包经营的企业,不论是部分还是整体租赁或承包,都必须事先征得主债权人的同意,并在租赁承包协议上明确主债权人债务清偿金融及确实可行的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改制、改组企业提供有效抵押的,企业必须配合办理。
(四)对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必须先清偿债务,剩余的净资产才可以投资设立股份公司。企业净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企业破产必须依法实施,公开、透明,真正做到“关门走人”,严禁假破产。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项目的企业,其破产不得享受国家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得在破产企业开列《破产法》规定清偿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任意否定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抵押别除权,破产企业的财产必须依法公开拍卖,并应该取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得随意贱卖破产财产,资产评估、财产变现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应报资产管理公司审查。
(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持法院公正、独立办案。在国务院颁布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基础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当行使债权予以法律支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企业破产审理情况,发出了《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再次强调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支持法院公正、独立办案。

二、给予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等文件规定,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在完善抵押登记时的政策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在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中,对原银行办理了抵押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资产管理公司有自然抵押权,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对原银行未办抵押登记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补办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除税费上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办理手续上不应要求资产管理公司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强行评估。
(三)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时的政策优惠和办理手续的便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接收和处置取得了一些实物资产,为减少损失,降低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取得实物的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和裁定时,实物资产的原所有人往往未提供相应的权证等资料,资产管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无法准备齐所需的全部资料,需要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企业协商以资抵债取得房产时,有关部门应不予收取税费,以减少企业的负担,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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