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1988年6月4日黔府办〔1988〕72号)
对内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影响面广的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对内接待工作中,既要热情周到,提高服务质量,又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为此,根据全国对内接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内接待工作实行统一与分口接待相结合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黔视察工作由省统一接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的要求,做好食宿、用车和安全、警卫等工作。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部级、外省(市、区)正副省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部(省)级〕的领导同志来黔,业务工作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并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领导同志;食宿和工作用车等,由省政府接待处统一安排。省内随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车,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领导同志集中活动时,安排大、中型车辆。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司(局)级、外省(市、区)正副厅(局)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司(厅、局)级〕的领导同志、知名人士、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各种团体来黔,食宿等接待工作,由有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根据车辆情况酌情安排工作用车。
以上各级领导同志来黔离黔时,除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要到边境、机场、车站迎送;在黔期间,除约请者外,不请不到。
二、认真执行食宿及用车收费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宿、用车,原则上不收费,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元五角。正副部(省)级领导同志的用车,按有关规定收费;住宿费按本人报销标准收取;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基础上加收一元。
正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随行工作人员,住宿费按本人报销标准收取,膳食费每人第天在收其出差费的基础上加收五角。
正副司(厅、局)级领导同志和相当职级的人员,食宿、用车的收费,由接待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到各地各单位工作期间,除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收取食宿费用外,其余部份由各地各单位负担。
因接待工作不能离开的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在贵阳市,每人每天按会议交费标准收取膳食费;随同副省(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到地、县的工作人员,住宿费回单位报销,膳食费按客人交费标准向当地交费,一切费用回单位报销。
三、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做好接待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要进一步重视、关心接待部门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矛盾,支持接待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改革,积极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逐步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热情周到地为领导同志和其他宾客服务,做好对内接待工作作出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