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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38号
  • 【发布日期】1984-07-31
  • 【生效日期】198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郊、县集体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的通知

(1984年7月31日津政发〔1984〕138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计委、农委,市财政局、审计局、乡镇企业局:
为增加郊区、县公用事业的发展资金,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郊区、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公用事业费。
凡座落在四郊、五县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利润总额的5%计算公用事业费,随工商所得税一起交纳。为简化手续,可在工商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时,一次计算征收,分别开具缴款单据。此项费用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列支。
公用事业费由各郊区、县财政局专户存储,由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市政公用设施,改善环境条件,支持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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