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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61号
  • 【发布日期】1984-09-14
  • 【生效日期】1984-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4年9月14日津政发〔198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充实、完善。
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新办集体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状况和趋势,采取积极措施,扶持新办集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搞活和发展我市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搞活和发展城市新办集体经济,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我市新办集体企业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要,自主经营,广开门路,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可以集中生产经营,也可以分散生产经营,或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经营;可以前店后厂,也可以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可以和本市或外地的集体或全民单位联营,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同外商、港商、侨商联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
企业有权自主支配自有资金、财产,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多余的固定资产。企业的资金、财产要与主办单位严格分清。
各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平调企业的资金、财产、劳动力,不得违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硬性向企业摊派费用。对干涉、侵犯集体企业自主权的行为,企业有权进行抵制和依法提出控告。

二、企业要实行厂长(经理)选举制和招聘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副职一般由厂长(经理)提名,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命、招聘。
今后,要从当年应届大专院校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给新办集体企业一定名额,国营、大集体企业的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调到新办集体企业工作的,待遇可适当从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聘请退休和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担任技术、业务顾问,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此项开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也可以聘请退休的技术工人或管理人员,其报酬可参照市财政局对村镇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录职工。招录职工(包括安置待业青年)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同时,对符合企业用人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家属等,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安置。企业也可根据季节性生产经营的需要,招用临时工、劳务工。企业不需要增加人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安排就业人员。
根据企业章程,厂长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和辞退,辞退职工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企业要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联产联利计酬。具体形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凡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指标,可先从税后利润中提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奖金,然后再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所提奖金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自主支配;但提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25%;完不成规定指标时,应扣企业职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十人以下的小厂、小店可承包给个人经营,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利润部分,交纳所得税后,一部分归承包者个人,一部分用于该企业职工奖励;完不成承包指标时,要扣承包者和职工一定比例的工资。
各级集体经济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前提下,实行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允许生产经营好的企业的职工多劳多得,其工资收入可以超过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建筑、搬运企业,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的办法,工资含量的比例可参照国营同行业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职工工资、奖金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只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论企业内部采取何种工资形式,一般行业均可按年人均八百元,建筑、安装、搬运等行业按年人均一千零八十元计算,提取列支。对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果利润较上年度有所增长,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允许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增长利润的25%。除经营性因素以外,上年度利润不能作为依据的,应由企业和上级部门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的利润基数,报所在区税务部门备案。

五、城市新办集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保险。原“五・七”和社会闲散人员在企业就业的职工(不含退休补差人员),也可实行社会保险,其退休时,可将所提社会保险金的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实行社会保险前的工龄,仍按企业原退组退养办法执行。

六、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区、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属公司的直属企业,一般应低于25%、其他企业一般应低于15%。上缴部分,市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街办事处或主办企业各留2%,其余部分的分配,由区、局、市属公司自定。建筑、搬运企业不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企业免税期间免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
企业所留部分,公积金一般不少于50%;公益金、奖励分红基金各不超过25%。
联营、合营企业的利润,按合同规定交联营、合营对方单位之后,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上缴和分配。
企业应实行职工入股集资,并可吸收社会资金入股。
集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年股金红利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七、新办集体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后,纳税仍有困难、年人均利润低于三百元(含三百元)的,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各局(公司)系统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办集体企业,都应视同为街道集体企业,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八、为了在计划经济指导下,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凡用国家计划分配物资生产的产品,以及由国营商业部门统一进货的商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统一牌价;凡用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及自采商品,允许议价销售,销售价格应参照国营同类商品的毛利幅度和批零差率合理确定。除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一、二类计划产品的销售价格需由区、局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属企业公司定价外,其余均由企业自行定价,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九、为进一步扩大流通渠道,凡具备条件的局、公司、街道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经批准后,都可建立集体供销批发机构和贸易货栈,也可搞批兼零业务;凡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开展零兼批的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可以联购联销,联购分销,也可以在市内各企业间互相调剂。

十、为进一步促进集体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今后统建配套网点,除专项网点外,主要交由新办集体企业按照统筹规划的经营方向经营,并以就近安置当地待业青年为主。其房产管理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政企分设的原则,各区、局(公司)、街道要建立与新办集体经济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各级管理部门对企业要管而不死,不统不包,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街道的集体经济管理机构是在街党委领导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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