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4年9月29日 昆政复〔1984〕93号)
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搞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资金和有固定的从业人员,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特种行业管理,除旅店业(包括招待所)、刻字业按特种行业管理外,废旧物资收购、寄售、钟表修理、照像机修理、无线电修理、自行车修理等行业,退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三、凡新开办酒厂,经县、区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允许生产,允许贩运。
四、酒类(包括散装、瓶装酒),除粮食白酒外,可扩大经销范围,土杂、副食商店均可零售,有关商业部门凭营业执照供货。
五、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经营条件较好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从事零兼批业务(香烟除外),但零、批业务应分开记帐。个体商业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允许零售和批量销售。
六、工业企业自销门市,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后,允许开展零兼批业务。
七、工商企业因转产、联营、开发新产品和对外业务需要,可以挂两个(或两个以上)牌子,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八、农村乡镇企业、联营企业和“两户一体”,在完成统购、派购或合同任务后,可不受地区的限制,进城摆摊、设点、开门市,从事零兼批业务,推销农付产品和工业产品。鼓励农民自带口粮,到小城镇落户办店办厂,鼓励集资办各种企业。
九、打破经营地区的限制。各工商企业(不论本地或外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或推销证,可直接进入我市十二个县区的市场摆摊设点,由所到地工商所登记管理。我市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到外地经营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增发或补发营业执照副本或开具外出证明;外出经记,服从管理。外地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需在我市开门市、办厂的,须到县区或市工商局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新开办旅游业(不论国营、集体),凡具备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旅游业,须经旅游部门和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十一、凡新开办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国营、集体),须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车辆,驾驶员取得驾驶执照。其中,从事客运的,须经市公用事业局签注意见;从事货运的,须经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客运、货运业的,须经城镇居民委员会或乡政府出具证明,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车辆,驾驶员取得驾驶执照,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和保险公司投保,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
十二、凡新开办基建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包括国营、集体),须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营业执照。
十三、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新开办或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应在一周之内核发营业执照。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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