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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4]86号
  • 【发布日期】1984-10-09
  • 【生效日期】1984-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
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0月9日闽政〔1984〕8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
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省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信托、结算和储蓄业务,是我省银行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适应当前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支持这项改革,加强领导,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运用社会资金,支持我省科学、经济、文教建设。

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83〕146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现根据总行召开的银行改革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问题,报告如下: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和机构。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调节全省信贷资金和市场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既管人民币,又管外汇。其具体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
2.集中管理和调节全省信贷资金。财政存款,县以上的机关、团体预算存款,部队存款和基建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要按规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支配使用。
3.统一管理全省的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4.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令和国家 外汇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管理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和金银。
5.代理国家财政金库,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库券。
6.根据总行规定,管理全省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外资、侨资、合资银行。
7.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
8.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9.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10.承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在省设一级分行,为厅局级机构;在各地(市)设二级分行,其中福州、厦门两市分行比县团级高半格,其余为县团级机构。县(市)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由省人民银行根据各县(市)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情况研究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从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分出来,为厅局级机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行长兼任局长,同人民银行省分行合署办公,人员按人随工作走的原则划分。各地(市)外汇管理机构及人员划分也按此原则办理。
人民银行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与工商银行分设后,继续实行企业管理,职工仍享受企业待遇。

二、建立我省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会议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召集。参加人员:人民银行省分行正、副行长及顾问,各专业银行省分行行长,省保险公司经理,省华福公司经理。并请省计委、省经委、省对外经贸委、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参加,人员要相对稳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及有关规定,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2.分析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我省信贷收支、外汇收支、货币流通等金融活动的情况和问题。
3.按照上级行的部署和全省经济建设的安排,研究确定信贷资金和外汇资金投向,以及金融工作的重大措施。
4.检查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制度的执行情况。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6.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协商作出的决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执行。对重大问题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为便于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各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报表、统计资料,以及工作安排和总结,在报送上级的同时,要抄送给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分行要及时汇总全省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人民政府。

三、成立省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信托、结算和储蓄业务。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面向工业生产、商品流通、技术改造、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居民储蓄等工作领域,大力集聚和积极运用资金,发挥银行“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作用,为全省进一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服务。
工商银行在省设一级分行,为厅局级经济实体;在福州、厦门、三明三市设二级分行,其他地(市)设中心支行、支行,在县(市)设支行。地区和市在同一城市的,根据精简的原则,可以只设一套机构,原来的市支行并入地区中心支行,成为营业部,对外办理各项具体业务。工商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文电等方面,均请有关部门给予单独立户。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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