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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各种类型“取货凭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4]185号
  • 【发布日期】1984-12-21
  • 【生效日期】1984-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各种类型“取货凭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各种类型“取货凭证”的通知

(1984年12月21日津政办发〔1984〕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一些大、中型商场先后对社会集团发行了“提货单”、“购货证”、“领物证”等代替现金的取货凭证。这种凭证的性质属于变相货币。它不仅影响了国家按计划调剂货币的流通,而且将部分社会集团购买力转化为个人的消费购买力,刺激了消费基金不适当的增长,并使部分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失去控制。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不法分子造成倒卖、伪造之机,对经济体制的改革极为不利。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明确指出:各单位自行签发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面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凭证,皆构成变相货币,应予以禁止。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各单位自行发行和使用各种类型的“取货凭证”。对违者,要严格按照津政办发〔1984〕10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制定的〈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罚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凡属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社会集团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购买,商业部门不准供应,银行不予转帐结算。对违反《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三、目前一些商业企业为方便个人馈送亲友,减少社会浪费发行的礼品券,其性质不同于上述“取货凭证”,但只允许对个人发行,不允许对社会集团发行。礼品券售出款要在银行专户存储,商品售出后再收入企业结算帐户,不得因此变相增加社会货币流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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