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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批转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 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4]46号
  • 【发布日期】1994-04-05
  • 【生效日期】1994-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批转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 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批转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
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局《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高校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改革我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是当前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牵涉面广、影响大,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试点院校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广东商学院等4所普通高校
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试点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1988年,经国家教委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全国率先实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中期改革方案(粤府办[1988]64号和粤府[1993]97号文),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实行了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3种形式的招生计划体制;学生也逐步实现缴费上学;学生毕业后逐步实行推荐就业,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长期由国家“统包统分”的不合理制度。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增强了办学活力,加速了人才的培养,推进了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现行的招生双轨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的决定》,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结合我省的实际,1994年我省以广东商学院、毕南建设学院(东院)、深圳大学、广州大学等4所院校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具体办法是:

一、1994年试点院校的招生不再区分“公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实行统一录取分数线;统一缴费上学,使现行的“公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并轨运行。

二、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根据生均实际培养成本和参照我省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1994年每生每学年收取学杂费(含住宿费)3000-3500元,相当于我省城镇居民户均年收入或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25%左右。学校在此收费标准内,不得再增加其他项目的收费。在同一学校内,不同专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确定不同收费标准。

三、建立和实施奖学金、贷学金制度。这一措施是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奖励优秀生,鼓励和资助毕业生到国家急需的、重点保证的岗位就业和确保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大学和完成学业。
1、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省按需要在学校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学生入学后与学校签订合同后即可领取。
2、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根据本单位、本部门需要人才情况,在学校统筹安排下设立单位专项奖学金。入学后,单位或部门与学生签定合同,并按学年度发放单位专项奖学金。
3、省通过学校在校内设立贷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需要,接受国家安排到指定的单位或地区工作,可免还贷款;其他学生应在毕业后若干年内将所贷款项及其利息还清。
4、接受了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并应有最低的服务年限。对不按合同规定就业的,应向学校或委托单位一次退回奖学金总数(含利息)和一定的培养费,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对服务年限不满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5、学生申请国家专项奖学金、单位专项奖学金或贷学金,均需取得家长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出具证明,并经过公证。每个学生只能领取上述3种奖(贷)学金中的一种。
获得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数额应不低于学生所缴学杂费的数额。
6、学校设置优秀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7、由国家和学校设置的奖、贷学金的资金来源:(1)学校从学生缴交的学杂费中,拿出20-30%;(2)从高教专项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3)向社会集资募捐等。省高教局负责管理奖、贷学金工作,并集中管理所筹集到的资金,参与社会经济投资,使其增值,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设置的奖、贷学金。

四、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对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可提前毕业和就业。对经济上遇到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通过勤工助学的办法来完成学业,因勤工助学而不能在学制年限内修完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业时间。

五、学生毕业后就业,将视其在学期间是否领取奖、贷学金的情况来具体确定其就业方式。凡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国家急需的部门、地区、行业(单位)就业;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该行业(单位)就业;既不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又不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实行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

六、改革试点院校招收的学生,其在校和就业后的待遇与其他院校招收的国家任务生相同。

七、改革试点院校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本学校及分专业招生名额数和分专业收费标准以及奖、贷学金设置情况、毕业后就业办法,以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选择报考。

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综合性改革。试点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注意解决好经济特困学生的实际问题,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九、在粤国家部委属高校的改革试点院校,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各项实施细则我局将另行制订下发。试点院校取得经验之后,1995年在全省普通高校逐步推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及试点院校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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