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意见
(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9号)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建议将省政府目前办理的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省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行署、市政府办理,省政府保留对这些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批评、否决权。具体意见如下:
一、下列事项,委托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由主管部门全权办理,并向省政府负责。文稿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承办,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发文使用省政府办公厅文头和专用发文代字,由办公厅盖章、存档。
1、临时到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访问、考察的一般团组,属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委托省外经贸委办理,批复发文代字为“院政办贸出字”,上报发文代字为“皖政办贸函字”;其他方面的,委托省外办办理,批复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出字”,上报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函字”。有副厅局长、副专员、副市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分别由省外经贸委、省外办审理后,报省政府审批。
2、接受在对外经贸活动中赠送的汽车(三辆以下),委托省外经贸委办理,发文代字为“院政办贸函字”;接受在对外友好活动中赠送的汽车(三辆以下)和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物品,委托省外办办理,发文代字为“皖政办外函字”;接受华侨等四种人自愿捐赠的汽车(三辆以下)、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款项及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物品,委托省侨办办理,发文代字为“院政办侨函字”。上述同意接受赠车的批复,均抄送省计委。
3、在外国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外国和港澳客商在我省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委托省贸促分会办理,发立代字为“皖政办促函字”。
二、下列事项,委托省政府主管部门审理,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备案。文稿由主办部门存档。
1、县级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由省建设厅审理。
2、需经省审批的“农转非”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理。
3、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班)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省教育厅分别会同省职教委、省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审理。
4、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理。
5、各类技工学校的设置、调整和撤并,由省劳动局会同省计委审理。
6、追认革命烈士,由省民政厅审理。
7、审批同国外合作科研项目的协议书,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理。
三、下列事项,委托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行署、市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或办理,报省政府备案。
1、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和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参观国外科技展览等,由省科委审核后,注明“受省政府委托”,直接报国家科委审批。
2、除重要来访团组仍报省政府审批外,邀请一般外商和港澳客商来我省洽谈经贸业务,由省外经贸委审批并办理签证手续;邀请外国及港澳地区的文教专家、教师来我省讲学、访问和接受留学人员,邀请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科技、管理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来我省进行科技交流活动,邀请华侨等四种人来我省访问、旅游、观光、探亲等,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委、省侨办审批,由省外办复审并办理签证手续;其他方面的邀请,由省外办审批并办理签证手续。上述各类邀请中,凡有华侨等四种人的,均应会省侨办。
3、区、镇、乡及相当乡级的街道办事处地名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4、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全省性业务会议,不论以什么名义召开,一律由主管部门自行下达开会通知(可注明经省政府批准)。
5、国家各部门、兄弟省市及部队来我省协商设立机构、办干休所、疗养院等,由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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