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工业交通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
(1996年10月17日粤府〔1996〕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特作以下决定: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全省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都要十分重视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凡是能够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改革、改组、改造提高生产能力的就不再新建项目。要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合理地引导企业和金融部门的资金投向,以有限的投入带动存量资产的调整和优化。
二、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合力。在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和贷款使用上,要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扶持一批领导班子好,转换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骨干企业,支持大企业集团的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指定一名副市(县)长专门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经委是全社会工业交通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负起责任,加大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力度。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千方百计增加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贷款,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贷款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国家每年安排我省各银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贷款规模(包括专项贷款和一般技改贷款规模)要保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在每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中,集中3%左右由省各专业银行统筹安排,支持省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资金和流动资金。省经委和有关金融部门要定期召开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资金联席会议,共同做好项目贷款资金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四、省经委负责全社会工业交通的技术改造、省级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获得省及省以上优秀新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同级优秀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的优惠待遇。省科技3项费用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包括新产品、新技术)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比例应逐年增加,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五、建立省技术改造投资专项资金,增强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引导、调控能力。从1997年起,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上,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投入。该资金由省经委安排,会同省财政厅确认下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的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以及国有工交企业解困。各市也要增加财政对技术改造的投入,建立技术改造投资专项资金。
六、努力增加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国有企业上交的资产收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返还50%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七、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提取折旧。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应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足技术开发费。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和技术开发费,应纳入工效挂钩考核范围。凡不按规定提足折旧和技术开发费的企业,不能享受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各种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对真正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企业才给予支持。
八、企业用税后利润投入进行技术改造的部分,经经委和财政部门认可后,对投入部分所征相应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对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新增效益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
九、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鼓励发展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应积极自筹项目建设资金,对自有资金确实不足项目总投资30%或中方资本金不足的,各级经委和财政要积极探索多渠道解决资本金注入的途径。
十、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易地改造所需工业用地,其地价一律应比同等地段商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优惠。
十一、多元化、多渠道支持和解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从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国家统借外债规模和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技术改造,并逐步提高外债规模和发行企业债券规模中用于技术改造的比重。
十二、本决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其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可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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