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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强行拦截进城车辆清洗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9-13
  • 【生效日期】1993-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强行拦截进城车辆清洗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强行拦截进城车辆清洗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3年9月13日宁政办发〔1993〕74号)

近年来,我市新建了一批车辆清洗站,对驶入市区的部分车辆进行清洗。这对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车辆清洗站管理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违章经营,行业作风和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强行拦车清洗和乱收费的通知》精神,坚决刹住强行拦车清洗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强行拦车清洗,清洗站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记(或类似服装)。

二、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清洗站的经营活动,已经参与的必须立即脱钩。

三、清洗站为企业性质,属于社会公益性的企业,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清洗站必须依法经营,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营业手续。

四、车辆清洗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和收费不洗车的现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清洗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布局进城车辆清洗站。目前暂缓审批建设入城口清洗站。待管理法规出台后再分步研究实施。

六、本市车辆清洗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凡在本市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环卫局应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车辆清洗站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

七、由监察部门牵头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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