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资源开发的若干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资源开发的若干决定
(青政[1998]46号)
我省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历史悠久,自然景观多样,文化蕴涵深厚,旅游资源蕴藏数量与类型较为丰富。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及省九届一次人大会精神,现就加快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生存之本。大力开发旅游资源是我省实施资源转换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有效方法。旅游业兼具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多种功能,经济功能尤为显著,其游、行、住、食、购、娱等多方面的旅游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带动作用日益增强。旅游业正由“事业型”变为一项极具潜力和发展前途的新闪经济产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加快旅游资源开发步伐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宏观指导,将发展旅游业作为拓展第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突破口,努力构建旅游产业发展的新格局,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快旅游资源开发面临良好机遇。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不断改善的基础设施,为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国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青藏高原日益为世人关注,给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内旅游市场的兴起和国家发展战略向中西部倾斜,为旅游资源开发创造了有利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旅游资源得到了初步开发利用,旅游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投入不足,全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较低,已开发的仅占资源量的10%左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景点建设单一,旅游经济规模化、效益化程度低,与我省旅游资源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必须抓住机遇,坚持适度超前的发展战略,加大旅游资源开发力度,力争有一个突破性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我省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全面规划,重点突破,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特色旅游,加快景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发展大旅游,培育大市场,形成大产业。奋斗目标是:2000年实现年接待入境旅游者3.3万人次、旅游创汇600万美元,国内旅游者2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2.4亿元。经过五年努力,使旅游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到2010年,使旅游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
四、开发旅游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分步开发,综合利用。省旅游局、省计委、省建设厅要组织力量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深入评估,在查清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数量、品位和结构的基础上,编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逐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和产品优势。要筛选一批可以进行招商引资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河湟流域、青海湖、青南地区和格尔木市四大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大力构建以昆仑文化为主题旅游的景观。河湟流域旅游区主要是加快西宁、湟中塔尔寺、循化孟达天池、乐都瞿坛寺和柳湾彩陶、大通老爷山、互助北山、贵德温泉、坎布拉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景点的建设,以开展宗教旅游、民族风情旅游、古文化旅游和避署休闲旅游为重点;青海湖环湖旅游区要逐步开发西王母瑶池、西王母石室、海心山、三块石、二郎剑、舍不齐岩画、哈龙岩画、尕日拉石城等环湖景点,使日月山、三角城遗址、海北原子城、温泉、鸟岛、151景点和龙羊峡水电站形成环湖旅游线,以开展风光游览、科学考察、体育登山旅游为重点,建设若干高档次的娱乐场所,使其真正成为王牌景点;青南旅游区主要是开发黄南热贡艺术、年保叶什则观光、玉树民族歌舞及宗教文化、江河源头探险、玛多狩猎、阿尼玛卿登山等旅游项目,以民族文化、探险、狩猎旅游为重点;格尔木旅游区主要开展汽车、摩托车拉力赛、道教寻祖、名山朝觐、巴隆国际猎场狩猎等特种旅游和到西藏、敦煌、新疆等地过境旅游,巩固西宁--格尔木--拉萨的世界屋脊汽车探险旅游线和西宁--格尔木--敦煌的丝绸之路南线旅游线。开发和优化区域和省内旅游线,即:夏河--循化--同仁--坎布拉--西宁--塔尔寺的藏传佛教文化游;兰州--乐都(柳湾、瞿坛)--平安--西宁--塔尔寺--青海湖的民俗文化游;西宁--同德--玛沁--达日--久治--阿坝--成都的自然风光游;西宁--扎麻隆凤凰山--日月山--共和--玛多--玉树--西藏的唐蕃古道游;西宁--大通--青石咀-俄博--张掖的丝路辅道线。西宁--共和--玛多--黄河源的探险线;西宁--日月山--青海湖东--鸟岛--刚察--原子城--西宁的环湖旅游线;西宁--青海湖--茶卡--都兰--格尔木--雁石坪--格拉丹东的长江源探险线;使省内四大旅游区和众多景点有机地连为一体,形成四区十线的旅游发展格局,辐射和带动全省旅游业发展。
五、旅游景点建设是旅游资源变为旅游产品的必要环节,旅游资源开发要以景点建设为核心。旅游资源开发要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要强化保护意识,杜绝破坏性开发;强化深度开发意识,杜绝粗制滥造和一般化;强化整体意识,反对无序发展。首先要重视旅游景点的硬件建设,建设相应的设施。同时,要注重旅游景点的软件建设,结合当地民俗风情、民间传统、人文资源等挖掘旅游景观的文化内涵,开发旅游文化资源,提高旅游景点的文化品位,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在现有民族节庆基础上,建立省级定期的文化艺术节。实施景点建设“二五四一”工程,即深化塔尔寺、青海湖两个王牌景点建设;加快循化旅游点、海北原子城、互助民俗村、坎布拉风景区、乐都瞿坛寺及柳湾等五个重点旅游景点建设;推出贵德温泉休闲、同仁热贡艺术、都兰吐谷浑故园和昆仑西王母神话名胜等四个新景点;培育发展玉树结古旅游小区。
六、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要把旅游资源开发列入当地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各级计划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安排,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应快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传统产业。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时,要将旅游项目纳入。要抓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的更新、升级和优化,在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对其实行倾斜政策。各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交通条件改善方面的计划、立项、评估、审批及资金筹措等应予优先安排。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旅游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等在资金上予以支持。旅游部门按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项目审批。省财政部门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宣传促销。随经济发展,今后可适当增加。州、地、市、县财政也应根据实际从经费上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导向作用,努力构建多元化投资体制。开发旅游资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导向性投入的同时,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旅游投资建设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旅游业走向市场。贯彻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和外资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你发财、我发展”的原则,用市场经济的观念、运作方式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及资金筹措等,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联合、承包、租赁、出售等,大胆引进和利用外资及社会资金,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何种经济成份,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有经营能力,经旅游、工商部门审批,都可以兴办旅游经济实体和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经营的业务外,各地方、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运输、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九、全省金融部门对有效益的旅游资源开发在资金投入上应给予倾斜和支持;积极探索运用资本市场等筹措旅游资源开发资金的途径。旅游企业、旅游景点在条件成熟时可采取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全社会开发旅游资源:
1、经批准,允许省内各景点、景区以承包、租赁、出售等形式,吸引外商和国内各方面投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商品全部内销。
2、外商和国内各方面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兼冶理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出让金。
3、旅游景点、景区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和州、地、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外商在对外开放旅游景区投资建设宾馆、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5、省外来青投资,根据不同的投资款额,解放省外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在旅游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非农业户口指标,免收“人口增容费”。
6、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
7、在省级旅游度假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高于24%的部分,可由财政给予返还。
8、外商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饭店建设和经营旅游业务等,均可按照《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9、对省旅游局和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出国参展促销人员,实行出国任务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
十一、交通部门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运输,以全省近、中、长期旅游发展规划为重点,使旅游和公路交通实行景随路转,路为景开,各景点道路相通。优先安排通往景区的公路和水路建设。及早建成或改善青海湖东部环湖公路、坎布拉景点公路、循化至保安的公路、循化至孟达保护区公路。允许旅游景区、景点自备车辆从事旅游运输;允许符合接待标准的社会车辆从事旅游包车运输;允许出租轿车进入景区景点。鼓励社会各方面经营高档次的旅游车辆。旅行社可以按需求自主选定旅游车辆。
十二、民航部门要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增加国内航班,开避国内和省内新航线,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尽快开办东南亚、日本及港澳地区的旅游包机业务。
十三、建设、土地、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将旅游资源开发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并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为旅游资源开发提供便利条件。旅游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可以将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作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扶贫开发部门应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车管部门对旅游汽车公司到达使用年限的高档进口汽车,经省汽车更新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十四、重视开发旅游商品。轻工、纺织、贸易等部门在组织力量研究、开发一批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工艺品及食品,充分满足国内外游客的购买需求。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
十五、加强宣传促销,拓展旅游市场。积极开发国际、国内两个客源市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出境旅游。要巩固日本、欧洲、东南亚及港澳台客源市场,开避中东、韩国、北美等市场。国内市场要面向沿海和周边省区,注意发展休闲消暑度假游等。加强同周边省区的协作,共同组织和安排客源,形成开放、联动的旅游市场。近期应注意发挥旅游列车的作用,经营好兰州到西宁的双休日和节假日观光度假游。
十六、宣传促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对独具青海特色的旅游资源的对外宣传,从整体上树立我省旅游资源大省的形象,提高我省知名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促销工作。外事、外宣和旅游部门每年要邀请国内外新闻记者和旅行商来我省考察和采访。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旅游促销活动,不断推出高品质、商品位的旅游促销宣传资料。各涉外机构、各窗口单位都应自觉地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为宣传我省的旅游产品。
十七、深化旅游业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规模经营,逐步组建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十八、加强旅游职工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冬闲对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选派精干人员赴外地学习、挂职,通过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支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开发市场的高级旅游管理人才队伍和一支宣传促销、导游人才队伍。重视各语种翻译人才的培养。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旅游教育,青海师大继续开展旅游职前职后高等教育,办好旅游职业学校。
十九、建立健全旅游法规,强化行业管理。加快制定地方性旅游法规,做到依法治旅,规范旅游市场。对水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加强水工程安全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对旅游企业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旅游车船公司、涉及旅游餐馆、商店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旅游商品生产实行定点管理,对翻译、导游人员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的管理,保证旅游环境健康、文明、安全、有序。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省旅游工作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一领导、协调和解决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旅游局作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就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供决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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