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85年11月29日闽政〔1985〕89号)
经研究同意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文件批准下达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高校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贯彻执行“高校实施方案”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
规模较大、专业设置较多的高等专科学校,经批准可以设处,处下不设科。其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按校长、副校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分列。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1.中央部属和省属十所本科院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系或相当系的单位的主任和专职党总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和专职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工资,执行科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校党委纪委的领导干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福〔1985〕05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确定职务工资,校团委、校工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按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
2.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本文附表的职务工资标准。校直属科科长,按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分别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或科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副科长执行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专业科、基础部、马列室的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副主任执行本文附表中科员职务工资标准。不设基础部、只设相关教研组,或已明确不属于专业科一级机构的马列室等组(室)领导,按教学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只设科不设处的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规格确定前任命的校、处两级领导干部,原职级低于学校规格确定后相应职务的职级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按原任命时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师范专科学校中由省委重新任命的校长、书记以及由地(市)委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4〕478号文件的要求任命的副校长、副书记和中层领导干部,可分别执行高等专科学校正、副校长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
3.鉴于目前我省多数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的建制尚未明确,干部配备的规格不尽一致,这些学校的行政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职务工资。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厅(局)级建制,并按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高校实施方案”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副厅级(二级局)建制,并按副厅(局)规格配备干部的学校,执行本文附表三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他学校均按原来确定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
三、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学院、福建林学院、福建医学院和福建中医学院的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其他本科院校(含按厅局级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正、副院校长以及专科学校(含按副厅局级建制的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正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区行署 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高教厅平衡、省工改办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一时难以确定的,暂按“福建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确定后再按规定套入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的,其职务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四、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暂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待专业职务聘任或确定之后,再按其职务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聘任或确定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按增资限额规定分两年发给。
五、各高等院校为教学服务的属事业性质的实习工厂、农场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则上可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进行改革,审批程序按闽工改办〔1985〕012号通知办理。
六、高等院校副处长以下的行政干部(不含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按省工改办闽工改办〔1985〕0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 福建省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区标准) 单位:元
------------------------------------------------
|基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工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 |- |- |-|-|-----|--|- |- |- |- |--
校 长| 40 |*150|140 |130|120|110|100|91| |*190|180 |170 |160|150|140|131|
副校长| 40 | |130 |120|110|100|91 |82| | |170 |160 |150|140|131|122|
处 长| 40 | |110 |100|91 |82 |73 |65| | |150 |140 |131|122|113|105|
副处长| 40 | |91 |82 |73 |65 |57 |49| | |131 |122 |113|105|97 |89 |
科 员| 40 |*73 |65 |57 |49 |42 |36 |30|24|*113|105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42 |36 |30 |24 |18 |12| | |82 |76 |70 |64 |58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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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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