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16日陕政发〔1985〕187号)
各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出的《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发行股票、债券是一项新的工作,在试行中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要按审批权限向人民银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引导并帮助进行整顿,使社会集资工作能健康发展。
附:
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的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股 票
第一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第二条 股票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具备这一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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