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宁科协发〔86〕070号)
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
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县科协、财政局(科)、税务局、区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级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
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是贯彻科学技术为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的一种好形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才智和潜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了加强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件和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们。
自治区科协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
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科技咨询服务是科技工作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途径。为了充分发挥科协系统横向联系、知识密集的优势,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关于《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办法》同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协系统的咨询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它依靠所属学会的会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本《细则》是针对科协系统科技咨询的特点制定的。
本《细则》仅适用于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所组织的咨询服务活动,其它不属于科协系统的咨询机构均不得比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和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咨询活动的开展。
2、自治区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为“宁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地(市)、县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等),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区科技咨询中心备案后,方为执行《办法》和《细则》的合法单位。条件不齐备或虽有条件,但未经批准的咨询机构,不得执行《办法》和《细则》。
二、业务范围
科协系统要充分发挥多学科的优势,主要开展跨行业、跨部门的科技咨询服务业务。各级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可承办以下咨询业务:
1、对部门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为银行发放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提供技术咨询;
4、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户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为一项工程或产品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均不包括生产经营活动);
5、为各级人民法院、经济诉讼案提供技术咨询;
6、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
7、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翻译科技外文资料等。
三、收费原则和方法
1、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适量咨询服务费用于支付成本,弥补学术活动经费不足和科技咨询事业的发展。
2、科技咨询项目的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由咨询机构和委托单位通过协商,在双方鉴定的合同中确定。
3、口头咨询一般不收费。凡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可按照或低于规定标准收费。
4、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该咨询项目在咨询过程中直接所需的费用,并加收咨询机构的适量服务费。
5、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分期提成收费,或一次性收费。
6、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实行优惠服务。
7、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8、委托单位支付给咨询机构的服务费,凡是可以计算经济效果的项目,应从通过咨询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中支付。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增收、节支等经济效果的项目,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用内列支;基本建设项目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更新改造、环境保护等项目,从各自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停、缓建单位在批准的维护费中开支。
四、收入的分配
1、科技咨询有偿服务的纯收入中可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津贴,5%用于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奖励。
“中心”为社会提供的无偿服务,可依照有偿服务的政策与比例计算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津贴,在事业发展基金或有关的专项拨款中支付。
专家咨询服务津贴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直接支付给从事科技咨询工作人员本人。专家所在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不要干预。专家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2、给予受聘参加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补偿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支票或转帐方式支付。
3、区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可在其净收益(指咨询项目收入减除全部成本费用、业余咨询津贴和奖励)中提取20%上交科协,用于学术活动费用。
4、国家核拨事业费(包括全部和部分)的咨询机构的咨询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在减除按规定上交科协外的所余部分,用于咨询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为55%,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为25%。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咨询机构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在减除按规定上交科协外的所余部分,以50%提取咨询事业发展基金,以20%提取集体福利基金,以25%提取职工奖励基金,以5%提取后备基金。
地(市)、县以下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上交科协的具体比例以及留用的三项基金,由地(市)、县科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5、对积极提供信息,并促成签订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从咨询净收益中提取3-5%,用于对咨询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6、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凡直接承担科技咨询项目者,其咨询服务津贴与其它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按财政厅宁财综字(86)第015号《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季度报表,接受同级科协、财政部门和上级咨询机构的财务监督,建立各种统计季报,按时上报区、地两级科技咨询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凡发给咨询服务津贴的部分,必须填写“宁夏科协系统咨询服务提取津贴(现金)审批表”,经各级咨询服务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印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现金手续。未经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印或手续不全的,各地银行有权拒付。
五、组织管理
1、区、地(市)、县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名称统一定为“XX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各级咨询中心在同级科协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科协系统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2、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咨询服务工作,由各级科协直属的咨询机构统一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必须按照“中心”统一格式签定合同。
3、各级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应致力于组织好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地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对外实行经济合同制,对内实行咨询课题承包制。
4、本《细则》由科协和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细则》由区科协和区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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